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会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对外发布。消息称,此办法于今天5月就已制定完成。
2015年12月,银监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监会正式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评估稿)》】
网络借贷(P2P)定义为信息中介,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
明确规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
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借贷余额6213亿元;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机构总数43.1%。
下附《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