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不仅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还把责任落实到人,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有关人选廉洁自律情况的意见上签字制度。(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意见》指出,为了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要健全问责机制,倒逼责任落实。如果问题干部得到提拔,不再是追究所谓的集体责任,而是要切实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事实上所谓追究集体责任早已饱受诟病,集体担责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往往让追责落空,最终不了了之,《意见》在责任划分责任上实现了细化,可操作性强。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问责机制越来越健全,谁敢冒险提拔问题干部?有了《意见》作指导,无疑让拥有发言权的人有所顾忌,在提拔干部上,冒险为问题干部护短甚至遮丑,必将会付出代价,这不得不让人考量、深思,权衡其利弊。值得一提的是,各地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工作环节上大胆创新,对新提拔干部的审查,由对政治、纪律、作风等方面的审查,扩大到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审查。
参与新提拔审查的部门不仅仅是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甚至环保、卫计、国土、发改等等部门也参与其中,目的在于审查新提拔干部执行国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大有审查全覆盖的势头,这也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实践证明,一些拟提拔干部由于被发现存在问题或收到不良反映,于是“死”在新提拔干部的调查、评议、审查和公示环节。随着问责机制的不断健全,“带病提拔”就无处隐身。(黄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