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提交二审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9月13日继续召开,听取关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化宾作《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据介绍,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近年来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的内容基本可行。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订草案印发各区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委托各区人大常委会征求区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代表的意见;赴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座谈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建议,在修订草案修改中着重把握三点原则:一是在从严管理方面,积极挖掘法律资源,在法律框架内尽最大努力支持政府部门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道路交通大整治中行之有效的道路停车管理、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等做法,在《条例》中积极予以固化;二是在科学管理方面,充实使规划更前瞻、资源配置更合理、交通设施更完善、管理更科学的具体规定,如:增加有关优化公交专用道的设置、完善慢行交通网络建设、完善交通组织方案调整、推动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内容;三是在规范管理方面,根据国家有关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完善严格、规范、文明、便民执法的相关内容,增加有关政府部门协作、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提升依法履职能力的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内司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委等部门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多次会商、修改,提出了修订草案修改稿。
据悉,修订草案修改稿对第一章“总则”中的“基本原则”“政府职责”“交通文明建设”等方面作了修改,增加了“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的内容;对“交通规划与设施”一章中的“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完善慢行交通网络”“交通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等方面作了修改,增加了有关“公交专用道划设,应当综合道路功能定位、交通流量、客流需求等因素,并设置公交专用标志、标线,明示通行时间”“在公交专用道上设置的公交站点,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公布公交线路、车辆、班次到站时间等信息”等内容;对“车辆和驾驶人”一章中的“车辆登记限制措施”“非机动车源头管理”“交通违法信息催告”等方面作了修改,建议根据目前“电子警察”执法日益普及的现状,根据公安机关的实践,增加有关简化相关手续、方便信息查询、违法信息“点对点”通知等人性化管理的措施。
修订草案修改稿对“通行规定”一章中的“交通管理特别措施”“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规定”等方面作了修改,增加列举本市非机动车以及行人较为普遍的道路交通违法情形,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相应的处罚;对“停车管理”一章中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临时停车管理”等方面作了修改,增加有关停车泊位应科学设置并进行动态调整的规定;对“综合治理”一章中的“信用手段的运用”“单位交通安全内部管理”“征求公众意见”等方面作了修改,增加在实施有关道路交通管理事项前应当“公告相关方案”的要求。
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既需要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学法尊法守法,也需要相关政府部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此,市人大法制委建议在《条例》中新增一章“执法监督”,将散见在其他各章的相关内容予以整合,并对有关规范执法、便民执法的规定、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为更好地固化前期道路交通大整治的有效措施,修订草案修改稿还对“法律责任”一章中的有关条款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