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对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改善河流生态具有重要作用,是一项利国惠民、一举多得的民生工程。近年来,自治区财政不断强化财政职能,多渠道筹措资金,优化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区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作。
一、明确责任,逐级签订责任书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分别与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造的14个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区直项目单位负责人签署责任书,明确了市、县政府的主体责任,水利部门是农村水电增效扩容造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审核、指导和实施工作的主体,财政部门是资金筹措、监督工作的主体。要求各有关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体、推进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了全区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快拨付,落实配套,做实资金保障
一是加快中央资金拨付。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扩大实施范围阶段,财政部、水利部分三批下达广西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中央补助资金共5.19亿元。为加快财政资金预算执行,保证各市、县(区)迅速启动,顺利开展项目实施,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水利厅根据规划内项目的进展情况制定了中央资金分配方案,属于市县项目,及时将中央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市县财政部门;属于区直项目,及时将中央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管理单位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各级财政部门秉持主动告知、主动衔接、主动服务的理念,切实加快资金拨付。
二是积极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按照广西与财政部、水利部签署的责任书,全力保障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截止目前已落实配套资金2.11亿元。自治区财政厅从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中落实1.85亿元分四批次分解下达给项目单位,共占自治区本级财政应配套资金1.80亿元的102.78%。各市、县财政部门积极落实配套资金0.26亿元。
三是督促项目单位落实自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督促项目单位落实自筹资金4.09亿元,确保改造资金足额到位,保证试点项目顺利实施。与此同时,协调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支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对改造项目,适当优惠利率,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四是规范资金管理。广西对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明确规定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要按补助标准分批足额补助到项目单位,严格用于更新改造机电设备、金属结构工程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要求项目实行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单位专人负责、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杜绝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确保项目资金高效和安全使用。同时,要求各地注重绩效评价,在改造项目机组启动及项目完工验收后,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联合对项目实施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三、上下联动,密切合作,优化工作机制
一是强化技术保障机制,注重实施方案优化。配合水利厅进一步优化全区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施方案,严格控制项目概预算,从源头上控制投资,并配合水利部门进一步细化完善项目建设方案,对项目可行性、技术路线等进行深入论证,确保项目设计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二是完善初步设计审查机制。广西按照管理权限,对改造后单站4000千瓦及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由自治区财政厅配合自治区水利厅组织进行审查,对改造后4000千瓦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市级水利、财政部门联合审查后报自治区备案。同时,加强对各市的业务工作指导,从而加快了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程。
三是建立调研督办机制。广西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开展调研工作,认真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完善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中的有关措施。比如,部分市、县的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因财政评审专业人员不足或财政评审手续、流程过于繁锁,影响项目招投标进度,财政厅及时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大大提高了财政评审财效率。同时,自治区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不定期组织对改造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一些改造进度偏慢的项目采取约谈和挂牌督办制,推进项目加快建设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