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乐因垄断行为被罚近6.7亿
该公司称接受处罚不上诉
国际食品加工和包装供应巨头利乐在中国因违反《反垄断法》被罚款近6.7亿元。11月16日,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网获得上述消息。对此,利乐公司表示,已收到国家工商局对其在华业务反垄断调查的处罚决定书,并称“接受国家工商总局的处罚决定,并决定不提起上诉”。
据国家工商总局通报介绍,该总局根据举报,在2012年1月对利乐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并开展深入调查。期间,工商总局通过现场检查、市场问卷调查、询问调查等调查措施,调取当事人及相关企业的书证和电子数据资料,就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经济学、法律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和专家咨询,并多次与当事人当面沟通,当事人也进行充分的陈述说明。
根据调查,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在2009—2013年期间,利乐在中国大陆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简称设备)、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的技术服务(简称技术服务)、纸基无菌包装材料(简称包材)三个市场,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09-2013年期间,利乐凭借其在设备市场、技术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过程中搭售包材;凭借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限制原料纸供应商与其竞争对手合作、限制原料纸供应商使用有关技术信息,妨碍原料纸供应商向其竞争对手提供原料纸;凭借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追溯性累计销量折扣和个性化采购量目标折扣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妨碍包材市场的公平竞争。”
最终,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利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该总局责令利乐停止违法行为,包括不得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时无正当理由搭售包材,不得无正当理由限制包材原纸供应商向第三方供应牛底涂布液包白卡纸,不得制定和实施排除、限制包材市场竞争的忠诚折扣;处罚款计667724176.88元人民币。
据悉,该案当事人包括利乐6家企业,其中利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利乐中国有限公司、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利乐包装(北京)有限公司、利乐包装(佛山)有限公司、利乐包装(呼和浩特)有限公司。
对于上述调查结果,利乐大中华区总裁殷长勋表示:“尽管对结果感到遗憾,但利乐公司接受国家工商总局的处罚决定,并决定不提起上诉。”
资料显示,利乐发源于瑞典,成立于1951年,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液体食品包装设备、技术服务、包装材料,以及为液体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生产线设计方案的大型跨国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