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将制定《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23 14:25:38

(三)建设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

切实落实“十三五”时期健康和卫生领域重大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推进协同整合,注重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中央投资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有资源等实际情况,支持县级及以上相关机构建设;地方政府发挥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二是问题导向

。围绕健康需求和医疗卫生服务短板,针对群众最急迫、最需要解决的问题,重点加强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妇幼健康服务、疑难重症诊治、中医药传承创新和人口健康信息化等建设,支持建设一批重点项目,改善预防保健和看病就医的条件。

三是协调发展。中央投资进一步加大向基层、贫困地区和公共卫生领域倾斜力度,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和中西部地区流动,逐步缩小城乡、地区间医疗卫生资源差异,加快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四是务求实效。

参照相关建设标准,在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条件的基础上,立足地方发展实际,量力而行,确保功能适用,防止规模无序扩张,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项目建设全过程。

五是改革引领。

注重服务体系建设与公立医院改革、分级诊疗制度建立等重大改革同步推进,做好增加投入与制度建设、改善基础设施与提升软件环境有机结合。

二、建设任务

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包括健康扶贫、妇幼健康保障、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疑难病症诊治能力、中医药传承和创新、人口健康信息化等工程建设。

(一)健康扶贫工程

1、建设目标。

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重点,全面加强县级医院业务用房建设,确保每个县(市、区)建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提升县域综合服务能力,力争到2020年,每千人口县级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1.8张左右,医疗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相关专科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援,以及常见肿瘤的规范化治疗和镇痛治疗的需要,为实现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任务目标提供设施保障。

2、建设任务。

支持县域内千人口床位数不达标、业务用房面积缺口较大(含危房改造)的县级医院建设。重点提升住院服务能力和远程医疗服务能力,新增床位要向妇产、儿科、中医、精神、老年病等领域倾斜。允许在新区建设县级医院分院,或在医疗资源短缺、覆盖人口多、距离主城区较远的地区依托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县级医院分院,确保县域内优质资源覆盖到所有人群,提高整体水平和运行效率。

2017年起,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项目建设,相关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筹集。

3、建设标准。

一是依据《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支持县级医院改扩建业务用房,改善就医环境。二是县域内县级公立医院总床位数原则上按每千人口1.8张控制(其中,中医医院按每千人口0.55张控制),老少边穷地区10万人口以下的县原则上床位数不超过200张。

(二)妇幼健康保障工程

1、建设目标。

以广大妇女儿童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为出发点,全面改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强化危重孕产妇救治与新生儿救治能力,提升妇幼保健服务水平。到2020年,力争实现省、市、县三级都有1所政府举办设施齐全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保障全面二孩政策顺利实施。

2、建设任务

。支持业务用房面积短缺的省、市(地)、县三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重点建设围产期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功能和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医疗功能业务用房。

3、建设标准

。省、市(地)、县三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公共卫生业务用房面积分别按照60平方米/人、65平方米/人、70平方米/人计算,人指编制人数且分别不超过160人、90人、70人。设置床位的,医疗业务用房面积按照200床及以下、201-400床、401床及以上,每张床分别按88平方米、85平方米、82平方米的标准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1、建设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力争到2020年,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有达到生物安全三级水平的实验室;严重威胁群众健康的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结核病等得到有效防控,将各类传染病疫情维持在低流行水平;进一步完善血站服务体系,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相适应;综合监督执法网络进一步完善;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得到加强。

2、建设任务

。依据统一的建设标准和规范,填平补齐,改扩建业务用房,配置必要设备,全面提高服务能力。一是加强省、市(地)、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用房建设。二是加强现有省级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结核病等防治机构建设。三是支持省级血液中心、地市级中心血站改扩建业务用房、购置医学装备和采血车辆。四是支持省、市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五是依托具备一定软、硬件基础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11个卫生应急移动处置中心,配备可移动的现场急救等专业技术装备、后勤保障装备等。支持14个未建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的省份新建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3、建设标准。

各类公共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如下:

一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确定建设规模。

二是独立建制无床位的省级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结核病等公共卫生机构参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执行;有床位的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

三是血站建设面积指标参照下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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