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专员办积极整合监管资源 提高中央车购税补助地方专项资金监管质量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6 14:13:34

为了加强中央车购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使用,针对近两年车购税资金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甘肃专员办积极整合监管资源,创新监管方式,发挥各方优势,探索建立联合监管平台,并牵头与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制定《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联合监管暂行办法》,进一步提高中央车购税补助地方专项资金监管质量。

一、 整合利用监管资源

充分利用甘肃专员办政策掌握及时、财政业务熟悉、监管经验丰富,省财政厅熟悉地方情况、利于沟通协调、可用监督力量强和省交通运输厅了解交通发展需求、专业资源突出、行业管理便利的优势,优势互补,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质量。在发挥各自优势的同时,大力整合我办与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监督资源,逐步建立完善资源共享制度,有针对性地部署开展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成效。

二、 加强信息、监管成果共享

根据财政部《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弄清专项资金的用途,进一步明确监管范围和重点。工作中,努力做到互传政策信息,互通检查成果,互相交流工作经验,实现财政监督动态管理,建立财政监督与部门管理相互融合的综合监管体系。注重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确定的预算监管内容、方式和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绩效评价工作。

三、全过程参与专项资金动态监管

执行车购税资金提前下达、预算申报、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等各环节的全过程动态监管。

一是审核预算申报。省交通运输厅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在与我办和省财政厅协商后,将符合条件并履行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项目上报,并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省级项目库,对项目库动态管理。

二是预算执行监管。省财政厅将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及资金分解下达情况,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类、款、项建立台账,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台账报我办业务三处,在年度终了20日内将上年专项资金分配下达使用情况与我办业务三处进行核对。

三是资金监管情况上报。地方各级财政、交通部门每月5日前统计上月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每季度联合形成监控报告,在上报财政部的同时,报送我办。

四是定期不定期抽查。甘肃专员办、省财政厅及交通运输厅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是预算调整审批。结合项目进展和存量资金情况,由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9月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在与我办、省财政厅协商后,进行预算调整,较大程度降低财政存量资金规模,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建立联动监管制度

一是建立联动监督制度。由单一检查向规模化检查转变,按照监管范围,实现检查过程联动和落实整改联动。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各级财政、交通部门,甘肃专员办组织人员实施检查。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我办督促省级财政和交通部门整改。省财政厅督促财政系统整改,省交通运输厅督促交通部门整改,并及时将整改信息反馈我办,我办再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或现场核查。

二是建立三级监督制度。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根据车购税资金月报情况,我办及时跟踪资金流向,督促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了解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情况,动态监督地方财政、交通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甘肃专员办、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定期不定期对下级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常态化监管体系。

三是建立检查结果通报制度。甘肃专员办、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互相通报检查结果。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我办备查;专员办将监管发现的问题上报财政部的同时,向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交通部门通报。

五、注重监督成果利用

实际监管中,甘肃专员办、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共享监督成果,并将监督结果应用在预算安排、绩效管理等方面。一是将监督检查结果与预算分配相挂钩,对不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违规管理使用资金的地区和单位,由我办提出意见,省财政厅联合省交通运输厅扣减预算或不予安排相应专项资金;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范,财政资金效益发挥较好的,予以表彰,并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二是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检查结果与项目绩效考核相结合,把财政资金的规范使用作为本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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