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采取多项措施 强化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6 16:04:40

今年来,隆回县采取多项措施,强化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截至11月底,县财政局投资评审办累计评审项目184个,送审资金15.45亿元,审结资金13.73亿元,审减1.72亿元,综合审减率11.2%。

一是修订完善管理办法。对原有的管理办法和细节进行了修订完善,出台了《隆回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和《隆回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节》(隆政发〔2016〕30号)。《办法》规定,财政性资金投资50万元以上、财政投(融)资占总投资50%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对未按规定实施财政投资评审的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发布招标公告、签订承包合同和开工建设,违者,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从严处理,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勉谈话。

二是强化变更工程和附属工程管理。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及设计缺陷(漏项)的变更工程,由业主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经县财政评审方可进行变更,否则一律不予结算认可,不得增加项目支出预算。对项目业主单位安排附属工程或其他项目且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需重新按新建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管理,有效防止承包单位采取低价中标后利用变更或增加附属工程获利的现象。

三是加强评审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评审机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派驻跟踪评审员或跟踪评审组,对项目实施现场跟踪评审监督,对重点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评审管理,全面参与工程造价有关工作。对项目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在隐蔽工程隐蔽前应邀请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和审计人员进行现场计量,并做好现场签证记录及保留相关影像资料,作为结算依据。

四是注重评审报告质量。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并按程序听取财政资金管理机构和项目业主单位反馈意见,经评审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政局长签发,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与签章。

五是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县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社会中介机构从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评审机构相关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实行回避制度。未经批准,评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对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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