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就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8 10:01:23

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11月30日 人民网)

公司采用末位淘汰制,无非是想说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的,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前者是一个必然事件,不论采取什么样的标准,也不论有多少人参与排名,总会有一个接盘侠是“末位”,而后者是因个人的能力所限,比如怯于与人打交道,不能完成销售任务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即使末位淘汰写入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的出台程序完全合法,也走了公示程序,仍然是违法的,仍然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可以提前三十天(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末位淘汰”,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劳动者据此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予以支持。法院的态度很明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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