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6年4月起依法开展本案反垄断调查,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心脏血管、恢复性疗法和糖尿病业务领域医疗器械产品过程中,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期间,本机关开展了现场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和电子数据资料,并对转售环节的实施价格进行了核查,分析论证了涉案行为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先后十次与当事人会面,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意见。
现查明,当事人至少自2014年起,在中国境内市场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向第三人转售涉案医疗器械产品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涉案医疗器械产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本机关于2016年11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了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经查,当事人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涉案产品全部采取了转售方式,其交易相对人包括平台商和一级经销商。2015年5月以来当事人引入平台商模式,目前平台商共(略)家,其中(略)平台商系从一级经销商转化而来,平台商与当事人签署分销协议,当事人将涉案产品销售给平台商,平台商将涉案产品转售给二级经销商,当事人限制平台商直接向终端销售;引入平台商模式前,其交易相对人为一级经销商,引入平台商模式后,目前仍有一级经销商共(略)家,一级经销商与当事人签署经销协议,当事人将涉案产品销售给一级经销商,一级经销商将涉案产品转售给二级经销商或终端。证据显示,至少自2014年起,当事人通过分销协议、经销协议、邮件通知、口头协商等方式,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了固定向第三人转售涉案医疗器械产品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涉案医疗器械产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一)直接固定转售价格。
2014年以来,当事人制定涉案产品价格表,列明各销售环节的价格,并发送给平台商和经销商执行。例如,制定了(略)产品的平台采购价、经销商采购价和医院采购价,并发送给了平台商和经销商执行;制定了(略)产品价格表,包含平台商向二级经销商转售的二级价格,并发送给平台商执行。制定了(略)产品详细的平台商、经销商、医院价格表,并发送给平台商和经销商执行。
(二)固定平台商毛利率。
当事人引入平台商模式后,二级经销商向平台商采购涉案产品采用统一价格,固定了平台商向二级经销商转售产品的价格。当事人与平台商协商后,就平台商转售涉案产品的毛利率达成约定,间接固定了涉案产品的转售价格。例如,对(略)产品,约定毛利率为(略);对(略)产品,二级经销商先付款后拿货的约定毛利率为(略),先拿货后付款的约定毛利率为(略);对(略)产品,约定毛利率为(略)。
(三)限定经销商最低投标价。
当事人在2014年度《经销协议》中规定:“在任何招投标中,经销商均应严格遵从供货商的投标指导价,在对供货商投标指导价作任何变动之前,应获得供货商的书面确认。”在2015年度《分销协议》中规定:“在任何招投标中,分销商均应向供货商提供投标价格信息以作备案”。当事人还通过各业务部门的投标管理规定、邮件通知等方式,对经销商的投标价格进行限定和审批。
(四)限定到医院的最低售价。
当事人制定了各销售环节的产品价格体系,发送给经销商执行,其中包含经销商向医院转售的最低价格。例如,设定了(略)产品到医院的最低售价,并通过邮件发给经销商;(略)业务部对首次进入某医院的涉案产品设定最低进院价格,如果经销商低于该价格销售,需要重新报当事人审批。
二、实施了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经核实,当事人固定的转售价格和限定的最低转售价格在平台商、经销商环节得到了实际执行,当事人还通过内部考核、撤销经销商低价中标产品、查处低价串货等措施,进一步促进了垄断协议的实施。
当事人制定的各销售环节价格表涵盖心脏血管业务部、恢复性疗法业务部和糖尿病业务部的各项涉案产品。经对心脏血管、恢复性疗法和糖尿病等各业务部产品的平台商和经销商进行核查,平台商和经销商均严格执行了当事人固定的涉案产品转售价格或限定的最低转售价格。
(略)业务部在对区域经理2016财年的考核中,把区域内经销商执行最低投标价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该部门2015年生效的内部管理文件《(略)投标管理流程与规范》中规定,经销商就(略)产品投标时“产品报价和价格底线方案需报至(略)大区经理审核”,“经销商不得擅自调低应标价格或突破价格底线方案”。(略)业务部相关负责人在2015年12月发给销售经理的“关于地市级招标投标主体及第一负责人的确认”邮件中,强调进行“招标价格的把控”,“共同努力维护好终端价格”,“在价格管控上,绝对要杜绝任何低级错误的发生,对于乱投标的经销商必须中止其经销权”。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在(略)地级市招标,以及(略)一些医院的招标中,当事人均对经销商的投标价进行了限定和审批。2015年12月,经销商低于限定价格参加(略)市(略)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并入围,当事人最终要求该经销商撤销了所有入围产品。
(略)业务部制定了(略)产品经销商串货的处罚规定,经销商一旦被发现有低价串货行为,不论金额大小,原则上一律立即取消经销商资格,或者处以大额罚金,取消经销商订单折扣和信用额度。
对于单价较高的(略),医院或者部分患者向经销商询价购买,(略)业务部的相关负责人于2015年4月、9月、10月、12月以及2016年3月,多次向(略)中国销售团队群发邮件,要求进行“价格保护”,共同维护市场价格,要求经销商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转售价格进行了报价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