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堪称中国“庇古税”
将促进新能源、环保设备等产业发展
■本报记者 于 南
去年12月25日,习近平主席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曾走过6年立法之路、历经两次审议。
对于这部全文共5章、28条,分别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的《环保税法》,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将其形象地比喻为“中国的庇古税”。公开资料显示,所谓“庇古税”,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最先提出的,其旨在用税收来弥补排污者生产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两者相等。
明确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据《证券日报》记者整理,在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中,《环保税法》指出,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细节上,《环保税法》要求,“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而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在此基础上,《环保税法》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环保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整理,其中,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确定免征环境保护税范围
在第三章中,《环保税法》指出,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就此,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曾表示,“环境保护税对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企业落实治污减排责任意义是重大的。一方面税收的征管更加严格了,可以增强执法的刚性,减少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干预,有效地解决企业欠缴排污费,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意识。另外一方面,对主动采取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企业给予了减免优惠,这也是一个激励措施,促使企业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总的来说,征收环境保护税能够促使环境外部成本内生化,倒逼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机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一些产业存在着一种现象:比如,一种生产工艺,比另一种生产工艺成本高很多。但其实,造成这种局面,是因为环境成本未计入综合成本而导致的。”在上述业内人士看来,“《环保税法》的初衷,类似‘庇古税’,就是旨在用税收来弥补排污者生产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而另一方面,《环保税法》的颁布与实施,也将促进诸如新能源、环保设备等产业、市场的发展,其中尤其是目前最易与工商业结合的分布式光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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