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多次讨要6万元欠款未果,一名男子冲动之下竟持菜刀将债务人砍伤。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查明,2012年,被害人梁某向被告人吴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用于购买小车,借期为1年。借款到期后,吴某多次向梁某追讨欠款,均未果。2015年8月17日0时许,吴某在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福满地超市前李某经营的宵夜摊买宵夜时,见到正在吃宵夜的梁某,遂回家拿了一把菜刀返回宵夜摊,再次向梁某讨债。双方为此争执起来,吴某气愤之下,用携带的菜刀将梁某胸、腹、上肢等部位砍伤。梁某受伤后即被送至贵港市人民医院救治,于2015年8月27日出院。经广西贵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事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通过向被害人梁某赔礼道歉,并用免除被害人梁某所欠其的60000元人民币的债务的方式,作为对被害人此次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赔偿,与被害人梁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梁某的谅解。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因债务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梁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引发本案,事出有因,且被告人吴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吴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理。鉴于被告人吴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吴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黄丽丽 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