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12月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后,国家发改委再次为PPP项目融资“开绿灯”。
近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符合条件的PPP项目,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可发行专项债,用于项目建设、运营,或偿还已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
“我们也一直在呼吁设立PPP企业债券。因为靠银行贷款的融资模式满足不了PPP项目投资量大、周期长的特点。”北京大岳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毕志清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另外,《指引》还表示,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并对PPP项目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作出要求。
将缓解PPP项目融资难题
PPP项目专项债券是由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
在毕志清看来,注重投资回报、对投资变现要求高的社会资本来说,项目期限过长也会影响他们的参与积极性。
此次国家发改委印发《指引》的目的,正是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PPP项目融资渠道,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
《指引》显示,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可用于PPP项目建设、运营,或偿还已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
有业内人士表示,专项企业债券属于低成本融资的有效形式,相较于银行贷款,企业自身发放债券成本相对较低,因而PPP专项企业债券将一定程度缓解PPP项目的融资难题,而且还有助于提供涵盖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综合金融服务,满足PPP项目差异化融资需求。
《指引》明确提出,PPP项目专项债券现阶段支持重点为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
另外,在发行债券审批上,国家发改委还给予PPP项目专项债券“绿色通道”。例如,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PPP项目专项债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及以上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申请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要求,如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设置市场化增信方式,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申请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可不设置差额补偿机制。
项目收益债券不得“乱用”
在发行条件方面,《指引》要求,PPP项目运作应规范、透明,已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实施方案审查程序,应建立以PPP项目合同为核心的合同体系,PPP项目应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项目收益优先用于偿还债券本息等。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永祥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指引》明确了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两类债券发行主体,PPP项目公司发行的多为项目收益债券,社会资本方作为PPP项目公司的母公司发行的多为公司债券。
“从发债解决PPP项目融资的角度说,项目收益债比较合适,但这对项目自身条件和现金流有比较高的要求,需要政府在收费制度、价格制度等方面加快改革,以期改善项目现金流水平。”金永祥说。
但是记者也注意到,如果按照发改委2015年印发的《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在使用方面有所限制。
《指引》特别提到,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原则上应符合国家发改委印发的《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按照上述管理办法,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同时,《指引》显示,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但是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