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四中法院审理了原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金平衡处、高技术产业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办公室改革试点处处长刘旗、熊玮、杨阳涉嫌共同、单独受贿2.6149亿元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刘旗担任重庆市发改委资金平衡处处长,具有对全市企业债券的发行、监管、审核、转报的职权。刘旗与被告人熊玮系情人关系。被告人杨阳系熊玮丈夫杨某之弟,同时系重庆瑞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以来,刘旗利用其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熊玮、杨阳收受贿赂共计26149万余元。
其中:1、刘旗、熊玮、杨阳共同受贿25709万余元。分别是:(1)三被告人以熊玮出资成立的5家投资咨询公司、财务咨询公司名义,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证券公司承揽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提供帮助,共同非法收受前述证券公司贿赂20979万余元;(2)三被告人以熊玮出资成立的3家投资咨询公司名义,为重庆大足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双桥经济技术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发债企业在提升信用评级和发行企业债券提供帮助,共同非法收受贿赂4730万元。
2、刘旗单独受贿440万元。刘旗利用职务之便,为邓某在证券公司承揽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其贿赂44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刘旗、熊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