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保监会网站28日消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共计收到湖南保监局下发的11张罚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存在向被保险人赠送油卡并报销了该笔费用等违法行为,湖南保监局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其罚款合计31万元。湖南保监局对时任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经理黄光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5万元。对时任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副经理吴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作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的上级主管公司,对其行为在活动开展及费用预支环节予以审批,湖南保监局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拟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罚款7万元。湖南保监局对时任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车商部经理李艳、时任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许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罚款2万元。
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电子商务部在车险电销业务经营中,与部分电销坐席人员私下对接,允许对个别优惠需求较为强烈的续保客户给予一定优惠,有11笔车险电销业务的电话销售录音中坐席人员有优惠或送油卡的表述,其中有9笔业务承保出单,有2笔业务未承保。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电子商务部向9笔承保出单业务的投保人赠送油卡或减免保费,并在2016年11月2000077**号、2016年12月2000085**号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中报销解决。湖南保监局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拟对公司罚款5万元。并对时任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经理余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8**号等34笔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报销费用77420元;在2000039**号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宣传活动费”报销费用18050元,上述35笔费用共计报销95470元,实际用于车险业务拓展费用支出。湖南保监局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罚款13万元。湖南保监局对时任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经理助理周孟龙,时任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经理吴伟锋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罚款2万元。
处罚情况如下: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预支费用用于购买油卡,在8月18日举办客户节活动期间向79名签单缴费的被保险人赠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号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报销了该笔费用。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作为其上级主管公司,对上述行为在活动开展及费用预支环节予以审批,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拟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罚款7万元。
二、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电子商务部在车险电销业务经营中,与部分电销坐席人员私下对接,允许对个别优惠需求较为强烈的续保客户给予一定优惠,有11笔车险电销业务的电话销售录音中坐席人员有优惠或送油卡的表述,其中有9笔业务承保出单,有2笔业务未承保。你公司电子商务部向9笔承保出单业务的投保人赠送油卡或减免保费,并在2016年11月2000077**号、2016年12月2000085**号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报销。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拟对公司罚款5万元。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一、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预支费用用于购买油卡,在8月18日举办客户节活动期间向79名签单缴费的被保险人赠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号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报销了该笔费用。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黄光辉作为时任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拟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二、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2**号等35笔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报销费用63380元,实际用于车险业务拓展费用支出。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黄光辉作为时任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拟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