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
多家基金公司陆续发布税收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指出,基金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具有保本性质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意见的释义表示,在合同设立时,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偿还本金,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即属于保本收益,与合同到期后本金是否实际偿还无关。税务上强调的是合同设立时是否承诺偿还本金,“保本”指的是到期有无偿还本金的义务,并非有无偿还本金的能力。
多家基金公司陆续发布公告表示,将从2018年1月1日(含)起,对管理的资管产品(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中产生的应税收入,计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从资管产品资产中支付,同时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相关纳税申报。由此可能导致部分资管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率下降及可分配收益减少。
聚焦
债券型基金受新规影响最大
新规对于公募基金的影响有多大呢?对各种类型的公募基金影响有何差别?新规将给公募基金的配置带来哪些变化?
根据资管新规及其释义,公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转让收益本身免收增值税。但基金的业务还包括所谓的“贷款服务”,这些“贷款服务”除国债、地方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同业存单等免税外,其余均按3%的税率来进行征收。比如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短融、商业银行次级债、集合票据等贷款服务。这意味着资管新政对偏股型基金和货币基金影响较小,而对债券型基金则影响较大。
对于偏股型基金而言,由于主动管理类基金通过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转让,所带来的收益均免于征税,因此受到的影响非常有限。股票型基金往往80%以上资产投资于股票,对股票类ETF的影响基本为零,股票类ETF也无需保留5%的现金类资产,实际投资股票比例可在99%到100%之间。
对于混合型基金而言,这类基金需要区别来看,有的实际绝大多数资产投资股票了,少量投资债券的资产也是国债金融债,实际需缴纳增值税几乎为零。而也有一些混合型基金投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占比较高,也会有一些影响。假设某10亿元混合基金的20%投资在了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利率为5%,则这三类资产一年利息收入为1000万元,按3%的增值税计算,需要交纳30万增值税,每1万元需要交纳3元。
对货币基金的影响要看基金配置的结构。如果大多数资金投资在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资产上,比如同业存单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影响就较小,但如果配置了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就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
影响较大的是债券型基金,企业债、公司债、短融和中期票据等均为债券基金的重要投资品种,其中一些债券基金有占资产净值50%以上资产投资在了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债券资产上。国泰君安在研报中举例,假设某资管产品购买新发行的面值为1000元,票面利率5.15%,每季度付息的3年期债券12手,共支付12000元,拟持有至到期,同时假设会计上按月确认利息收入。那么,应缴纳增值税的收益仅为利率5.15%所获的含税利息收入:应纳税额=1000×5.15%/(1+3%)×3%=1.5元。即以简易方法计税,51.5元的利息收入应缴纳1.5元增值税,税后收益为50元,税后实际利率为5%,相当于在原有收益率的基础上打九七折。
关注
资管新规实施后公募基金节税优势明显
一位公募基金人士分析,在资管行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后,公募基金的节税优势最为明显。相比其他金融机构,公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均免税,而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价收入需缴纳增值税;另外,相比于其他各类资管产品以及非金融机构,公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以及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均免征增值税,而其他资管产品和非金融机构的以上两部分均应缴纳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资管新规给行业带来的影响,北青报记者获悉,包括公募基金在内的金融机构已进行各方面的准备与调整,不少金融机构已经对签订的合同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工作,同时着手调整相关产品净值核算模型等。有专家认为,对资管产品管理人征税,并不一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收益,但对金融收益及金融市场稳定会起到调节作用。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今后金融产品的创设及定价需更为综合考虑税收成本因素。文/本报记者 朱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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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三会联合发文规范债市交易
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通知要求,参与者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并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债券交易杠杆比率超过一定水平时,参与者应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为实现平稳有效降低债券市场风险的目标,《通知》规定了一年时间为过渡期。
《通知》再次重申多项“禁令”
据了解,《通知》适用对象包括场内、场外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适用范围包括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符合规定的债券交易业务。
通过梳理已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在《通知》中再次重申了针对市场参与者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相互租借账户、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等。
出现五种情形须向监管部门报告
通知强调,参与者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并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出现下列情形的,参与者应及时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一是存款类金融机构(不含开发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80%的。
二是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月末净资产120%的。
三是保险公司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总资产20%的。
四是公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40%的。其中,封闭运作基金和避险策略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的。
五是私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合格机构客户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的。
《通知》规定了一年时间为过渡期
如何理解《通知》对杠杆比率的要求?央行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通知》将债券交易的杠杆比率主要作为监测整体杠杆的观测指标,要求市场参与者的债券交易杠杆比率超过一定水平时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以引导市场参与者审慎经营,切实加强风险防控意识。
该负责人表示,为实现平稳有效降低债券市场风险的目标,《通知》规定了一年时间为过渡期,引导市场参与者在过渡期内,完善内控风控机制建设与管理,规范债券交易行为,有效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等。此前应按未按买断式回购处理的交易,在过渡期内可以按合同继续履行,但不得续作,并纳入表内规范,由此造成相关指标不达标的可以在过渡期予以豁免。过渡期结束后,对于仍不符合《通知》有关要求的市场参与者,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等将对其进行后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