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3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对方某、陈某及原格力电器(000651,股吧)若干员工职务侵占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决定书显示,该案涉及9名格力电器原员工,涉案金额逾百万元,涉案人员二审最长被判刑6年6个月,最短被判刑2年6个月,被没收金额合计105万元。
经查,2014年3月起,被告人方某、陈某开始密谋勾结格力电器员工莫某、田某等人盗窃公司生产用铜管,由被告人方某勾结能申领钢管的员工,被告人陈某负责联系保安员王某等和运输、销售赃物。
上述被告人先后在2014年3月、5月、6月、7月、8月,以分工方式,在格力电器盗窃了生产用铜管合计49吨,合计分赃131.53万元。
破案后,被告人曾某等人合计退赃款16.16万元,被告人陈某、钱某委托家属退赔格力公司2014年8月12日0时损失铜管未追回部分的价值人民币17.69万元。
本案一审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一审判决后原被告曾某等人不服被上诉,进行二审,故两次判决如下:
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职务侵占数额认定过少,认定莫某构成自首、冉某是从犯不当,导致对莫某量刑畸轻,对方某、陈某、黄某量刑过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做出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