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近日,深交所公布关于对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汤奇青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交所表示,经查明,汤奇青作为世纪华通持股 5%以上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2 月 7 日,汤奇青卖出世纪华通股票63.84 万股,2017 年12 月 8 日,其买入世纪华通股票 8200 股,2017 年 12 月 8 日至 12月 11 日,累计卖出世纪华通股票 67.74 万股。汤奇青的前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此前2月2日,世纪华通发布公告称,由于汤奇青在减持股份的过程中出现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股票的情形,公司已于去年12月13日收到汤奇青短线交易公司股票所获收益,合计8.52万元。此外,汤奇青自愿上缴21.75万元,公司当日已收到该款项。
深交所认为,汤奇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8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8.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7.2 条的规定,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汤奇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汤奇青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深交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