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3月15日,上海证监局公布关于对上海广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书显示,广泽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购买理财产品事项,以及关联交易情况,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其予以警示。
未按规定披露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2016年8月4日,广泽股份在《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中披露广泽乳业有限公司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已成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
广泽乳业于2016年12月12日和2017年2月17日分别购买银行理财产品8000万元和5000万元,合计1.30亿元,占广泽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而广泽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7年3月17日在《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10月31日在《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中对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进行披露。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广泽乳业于2016年12月12日向吉林省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广泽股份关联方)借款5000万元,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广泽乳业分别于2016年12月16日、2016年12月21日偿还上述借款本息。
2017年2月17日,广泽乳业向吉乳集团借款5000万元,借款利率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确定。广泽乳业已分别于2017年2月24日、2017年2月27日偿还上述借款本息。
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合计1亿元,占广泽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且在300万元以上。而广泽股份却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7年3月17日在《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10月12日在《关于补充审议 2016 年度和 2017 年上半年度关联交易的公告》中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上海证监局认为,广泽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对其予以警示,并提醒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