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密码交易视为本人”被指格式条款 律师致信银监会提请审查)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在本人未到场也未出示任何身份证件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凭借储户银行卡与密码,将储户卡内1900余万元悉数转走,该客户经理此后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储户则以银行未尽到监管义务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本报2018年3月24日曾报道)。
该案的代理律师介绍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这一条款,在各大银行的银行卡条款中普遍存在,这项规定是否属于免除银行单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昨天(4月16日),围绕该问题的“规制银行格式条款保障储户权益研讨会”在京召开。会上律师表示,已向银监会致函对该条款进行审查,4月13日,银监会回复称,已经将有关问题信函转给银行业协会单位。
员工凭密码转走储户1900万 银行被起诉
使用银行卡在银行柜台转账或者取现,是否只需要密码就可以完成操作?本报3月24日曾报道,家在浙江青田县的胡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青田县支行以妻子叶女士的名字办理一张银行卡,开户后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了该银行工作人员叶国强,双方口头委托事项为理财,但不包括代为取款、存款等其他事宜。
汇款后,在无叶女士任何身份证明和任何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叶国强仅凭叶女士借记卡和密码在青田支行处通过柜面转账、取现和自助转账方式将银行卡内1900万余元全部转移,且柜台转账和取款凭证上,叶国强均签写叶女士的名字。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叶国强有期徒刑15年,责令叶国强退赔胡先生1900万余元,且在该刑事判决中,法院认定叶女士和叶国强不存在代理关系。
叶女士诉求青田县支行承担赔偿责任。青田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以《借记卡章程》的第四条“申领金穗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认定叶国强持有叶女士借记卡转账、取现的行为属于叶国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银行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叶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律师向银监会致函审查“密码”条款
该案发生后,办案律师在代理案件期间发现,除了农业银行以外,多家银行主要商业银行借记卡合同中,均存在“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条款。
“现在的网络环境并不安全,通过网络、摄像头或者其他手段获取他人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也屡有发生。银行目前的'密码'条款,单方免除了银行方责任,加重了储户责任,属于侵犯了持卡人权利的格式条款。且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多个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效’。”案件的代理律师王殿学介绍说。
为此王殿学写信给银监会,要求对该条款进行审查。4月13日,银监会回复表示,已经将信函转给银行业协会单位。
专家观点:大额转账仅凭密码交易 银行存在过失
由于叶女士案件具有的普遍性,4月16日下午,以叶女士案件作为讨论案例的“规制银行格式条款保障储户权益研讨会”在京召开。 民法学专家、参与起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杨立新教授认为,“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行为”的条款,在一般小额的提款转让、比如ATM机的使用上,不用认定是格式条款,但在数额比较大的银行交易中,仅仅靠银行卡密码是不科学不准确的,这样的规定也不能够维护消费者、储户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件中认定密码交易是本人交易行为,这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条款,可以确认银行这种行为是过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