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中银通担保原风险官叶剑洪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侵占公司代偿款137万元,部分资金用于期货交易,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6个月,没收财产5万元,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根据判决书显示,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间,叶剑洪以“叶某”之名任职于中银通公司担任风险官,其工作职责为不良贷款清收、代偿清理、风险处置。
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叶剑洪负责向张某催收人民币137万元的代偿款。张某于2012年10月23日、2013年3月27日、4月12日先后支付人民币8万元、人民币80万元本票和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叶剑洪返还了人民币1万元给张某1。被告人叶剑洪先后向张某出具了收到8万元的收条、收到代偿款人民币137万元的证明,并向张某表示公司会出具收款证明,金额为130万元,但会写明张某偿付责任已清,公司不再追偿,后张某收到盖有中银通公司公章的收到130万元代偿款的证明。
叶剑洪收到上述款项后,均未上缴中银通公司,其中,叶剑洪在2013年3月27日收到张某的80万元本票后,将40万元转入其妻罗某开设在大越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账户用于交易;将其中的10万元转入个人配资账户用于期货交易;将人民币30万元委托他人代偿还其本人在临海农商银行的30万元贷款。
2016年3月16日下午,叶剑洪在广东省东莞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叶剑洪以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由公安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的8000元,发还给被害单位,其余非法所得人民币136.2万元,继续追缴。
一审判决后,叶剑洪提起上诉,以自己未与中银通签订劳动河东以及所收款项均以现金形式交于中银通财务,请求改判无罪。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