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福建匹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被福建证监局责令改正。
经查,福建证监局发现福建匹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福建匹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2日、10月30日发行成立匹克瑞峰金鸡一号私募基金、匹克瑞峰金鸡二号私募基金,上述两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委托非公司员工文某某等个人提供投资建议并由其个人直接执行投资指令,不符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
二、福建匹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2018年1月12日前的证券投资交易指令等相关资料未保留,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福建证监局表示,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福建匹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福建匹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活动。福建匹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福建证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福建证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