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九江市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满足全社会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近日,九江市财政局会同民政局、老龄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九江市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补助对象是在市中心城区经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由公民、法人(非政府机构)及其他组织兴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各类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类(经市民政局确认,由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经营政府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依托城乡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娱乐、日间照料、文化生活、配餐送餐、医疗陪护、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养老机构补助分为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兴办30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市财政最高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市财政最高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接收本辖区户籍老人(不含政府供养对象)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市财政按实际占有床位数每张每月给予50元的运营补贴,补助期限3年。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市财政最高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运营半年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年1万元的运营补贴。
养老机构补助按机构申报,区民政、老龄、财政部门审查,市民政、老龄、财政部门审核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