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全面清理,及时收回。全面核实结余结转资金情况,摸清底数,对结余资金、不再使用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新预算法》规定和上级要求全部收回财政总预算。
二是加强统筹,确保需求。加强收回资金的统筹管理,按政策要求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及用于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以及亟需资金支持的重大领域和项目。收回结余结转资金后,做到合理保障部门单位继续执行和亟需资金支持的项目用款需要,按照延续项目优先保障、新增项目按程序申请的原则予以支持。
三是健全机制、常态运作。建立月分析,年中、年底集中清理和按月分析督促支出进度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支出序时均衡,避免新增结余结转。加强财政支出政策和项目安排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