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举报,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上海市发改委,对上海市交通委在黄浦江游览行业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2009年以来,黄浦江游览行业有关游船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服务价格的协议,上海市交通委(原上海市交港局)作为黄浦江游览行业主管部门,在游船企业达成并实施上述价格垄断协议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组织、指导、协调和保障作用,具体行为包括:
一、引导游船企业参加以统一价格为重要内容的公共平台。
2009年12月,上海市交通委在行业发展规划中提出支持经营者统一票价的管理措施,下发文件提出“鼓励客位共用”,表示将“支持游船经营人开展统一票价、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的经营合作”。随后,引导经营者组建以统一票价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平台。平台组建之初,上海市交通委即指导协会和企业出台《公共航班船舶换船替换办法》、《公共平台运力管控办法》等严格限制进出公共平台的文件,并明确提出坚定不移推进公共平台建设,要求各企业自觉遵守行业规则,规范经营行为,并通过责令停航等措施,强制要求所有游船企业加入公共平台,执行统一票价。
二、组织指导经营者达成具体的价格垄断协议。
公共平台组建过程中及建成后,上海市交通委通过召开会议、价格备案等形式,组织、指导游船企业统一价格。2011年7月,召开黄浦江游览企业动员大会,组织各游船企业在稳定票价等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召开会议组织各游船企业共同签署《上海市黄浦江游览企业自律公约补充条款》,重申各游船企业票价不得低于自律公约约定的最低价格,如有违反按照自律公约处罚条款执行。2013年3月,召开会议组织企业就《黄浦江游览特色航班经营企业自律公约》的具体条款进行讨论。2014年10月,组织召开联系调度会议,并一致决定将“学生团”业务的现付价格定为35元/人。2011年10月,上海市旅游协会水上分会(以下简称水上分会)组织召开黄浦江港航企业例会,会上达成共识,团队票价52-53元。2014年12月,水上分会组织会议,会上一致决定将经典游散客票价由100元/人上涨至120元/人,并以此为基础上调相应的团队、网购票价。上海市交通委参加了上述会议并提出相关要求。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游船经营人应当合理确定游船票价,并报许可机关备案。调查发现,上海市交通委的价格备案制度实际发挥了审核审批作用,且接受行业协会代表企业提出的调价备案申请,实际上默许了行业协会协调价格。如2014年12月、2015年3月,水上分会两次向上海市交通委提出,拟将经典游票价从100元/人提高到120元/人。随后市交通委同意了该调价方案。经查,水上分会申报备案的价格均经会员单位协商同意。
三、监督保障价格垄断协议执行。
自律公约签署后,上海市交通委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通报协议实施情况,要求经营者严格执行,并通过行政执法手段,监督游船企业对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督促违规企业进行整改,或交由行业协会处理。
一是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查后,上海市交通委承认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政策理解不到位,具体行政行为欠妥,表示将积极整改,并提出将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规范游船票价管理,明确各类型船票价格由游船企业自主决定,不再要求协会协调价格,不再接受行业协会票价调整申请,避免同一类型游船产品实行统一价格。规范公共平台管理,明确公共平台代理功能仅限于根据企业自主制定的船票价格进行售票。游船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上海市交通委落实整改措施。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今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就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安排,要求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行政机关要按照《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加强自我审查,有序清理有关政策,规范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切实贯彻落实34号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狠抓制度落实,推动制度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