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补偿机制要求。根据浙土资[2016]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成果,下发《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按照“谁保护,谁受益”有原则,激发保护耕地的责任心和主动性,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产能有保证。
二是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耕地保护补偿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以奖代补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村集体组织耕地保护以奖代补标准为120元/亩.年(含省市补助资金);符合耕地保护民主管理示范村条件的,补偿标准为150元/亩.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要求执行。县财政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保护耕地提供资金保障。
三是规范日常监督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给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按有关规定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原渠道发放。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实行村账乡镇(街道)管、专户管理、转款专用。县财政与审计部门联合,建立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评估监管制度,对资金运行实施全程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不断提升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