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市内跨区域合作,引导各镇街(园区)统筹产业项目布局,实现各区域优势互补、共赢互利,东莞市出台了《东莞市促进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试行办法》,针对跨区域生产经营的产业项目,相关镇街(园区)在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增加值、进出口额等方面实行利益共享。
一、明确范围、突出重点
跨区域生产经营的产业项目主要分两种:一是孵化器成长企业跨镇街(园区)投资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指孵化器企业毕业或成长后,因其所在镇街(园区)未能提供合适的后续发展用地(或办公用房),而需要到其他镇街(园区)新上的投资项目;二是企业总部与生产经营基地跨镇街(园区)分设的重大产业项目,指在松山湖(生态园)设立企业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并在其他镇街(园区)设立不少于1家生产经营基地的项目。
二、区分情况、互利共赢
利益共享主要围绕地方财政收入转移、重要经济指标统计两方面开展。(一)在地方财政收入转移分享方面:孵化器成长企业跨区域投资的产业项目,新上投资项目达到规定条件并经确定后3年内,在转入地缴纳主体税收形成的镇街(园区)财政收入部分,原则上由转出地与转入地政府按50%:50%比例分享,此后转出地不再分享。总部与生产经营基地在市内跨区域分设的项目,若总部与生产经营基地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则自项目达到规定条件并经确定后5年内,松山湖(生态园)总部企业缴纳主体税收形成的松山湖园区财政收入部分,由松山湖(生态园)与企业生产经营基地所在镇街(园区)按50%:50%比例分享,等等。(二)在重要经济指标的统计分享方面,区域合作发展项目所产生的增加值、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研发经费投入等数据,原则上由参与合作的镇街(园区)地方财政收入分享办法共享。区域合作发展项目所产生的进出口额数据,由参与合作的镇街(园区)按照地方财政收入分享办法共享。
三、协调推进、强化保障
实行利益分享的具体项目企业名单,原则上由参与合作的有关镇街(园区)政府对照上述的类型和条件,平等协商、共同确认。在每年6月底前,根据项目企业上年度纳税等有关情况,向市财政局提交项目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市税务部门于每年1月份提供项目上一年税收明细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类型及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分享比例,计算项目企业各镇街(园区)分享的财政收入数额,并通过地方财政收入分成结算方式,将相关财政收入返还给镇街(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