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山西、贵州两省发展改革委分别对省内部分地区机动车检测机构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山西省长治市18家机动车检测机构在2015年5月机动车检测收费放开后,自2015年6月15日联合上调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山西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举报,查明涉案机动车检测机构举行会议,达成上调机动车检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共识,并约定共同实施的事实。依据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中发挥的不同作用及垄断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对涉案机动车检测机构分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3—8%的罚款,罚款共计131.99万元。
贵州省毕节市城区5家机动车检测机构自2015年12月起,多次商议统一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于2016年2月1日签订协议书,统一收费标准,并规定了不执行约定的处罚措施。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在查明案件主要事实后,依据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中发挥的不同作用及垄断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时间等因素,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对涉案机动车检测机构分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6%的罚款,共计27.69万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强调,在价格放开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放开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价格改革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