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集中支付清算管理。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程序,及时下达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接收并审核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准确开具和传递资金支付电子凭证,按时向代理银行传递集中支付电子信息,向人民银行和清算银行传递清算电子信息,安全高效办理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及时向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和清算银行传递集中支付信息和相关支付凭证,保障财政资金按时准确清算。协调促进业务科室与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的沟通,保障非部门预算资金规范、高效支付。
二是强化集中支付支出管理。推进落实财政直接支付动态预警管理,提高财政直接支付审核效率。严格执行财政资金集中支付程序,建立健全突发应急支付体系,准确开具资金支付凭证,安全高效支付财政资金。
三是强化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丰富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和集中支付监控要素,完善动态监控方式,建立预警分级处理。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通报机制,加强预算执行计划性、序时性考核,加大公务支出、项目支出监控,硬化预算约束。扩大动态监控范围,逐步将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纳入动态监控,提升账户监控质量。
四是强化集中支付信息支撑。优化业务操作系统环境,规范运行管理程序,统一集中支付数据口径,提高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和支付执行等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完善数据报表体系,强化信息查询功能,实现历史数据可追溯。
五是强化集中支付监督检查。健全集中支付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开展集中支付执行内部业务检查。对业务审核、印章使用、票据开具等关键环节加强重点监控,落实问责制度。加强集中支付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定期开展信息数据安全监督检查,提高财政国库支付系统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