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风险频发 打破刚性兑付关键在于厘定信托责任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15-11-13 09:56:46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二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显示,2015年7月份至2016年6月份,共有14718款信托产品到期,累计规模40978亿元。风险项目450个,规模1034亿元。 随着越来越多的信托产品被曝光到期出现流动性风险,信托公司再以以往那样刚性兑付信托产品也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对部分出现风险的信托产品,逐步由信托公司抛出了类似“保本不保息”的最终兑付方案。如光大信托的“黄氏装饰城项目”与渤海信托的“安徽中航项目”。 普益财富研究员钟鸿锐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出现这一现象是各方博弈的结果。“从之前的本息都保,到只保本,不保息,这不能不说是打破刚兑的重要一步,也证明其趋势是确定的、不可避免的。” 刚性兑付打破的关键在于信托公司尽职相关规定的落实,在此之前,保本微利式的兑付方案也仅能是简单的过渡性的风险项目解决方法。 “保本微利”式 兑付方案增多 近日,因所谓的“八折兑付”而沸沸扬扬的光大信托黄氏控股集团路桥建筑装饰城二期项目(以下简称“黄氏装饰城项目”)终于以“保本微利”的方式接近收尾,据悉,多数投资人已接受光大信托的方案。 而此前,渤海信托旗下安徽中杭股份流动资金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融资人流动性困难,渤海信托方面也出具了部分保本保息的兑付方案。 业内人士分析,信托行业现行的风险项目处置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信托公司通过处置信托计划项目下资产实现对信托计划受益人的本金、收益兑付,信托计划结束;二是由资产管理公司或者第三方机构受让信托计划受益权,投资者获得受让款后退出,信托计划继续存续;三是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关联方资金受让信托计划受益权,投资者获得受让款后退出,信托计划继续存续。 包括今年爆出的“安徽中杭项目”和“黄氏装饰城项目”在内,众多风险项目均不约而同的选择了由第三方机构或自有资金受让信托计划受益权的方式,让投资者获得受让款后退出信托项目,转让价款保本并兑付部分利息。 普益财富研究员钟鸿锐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于整个市场而言,打破刚性兑付是有益无害的,但是对于每一家单独的信托公司而言,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却需要冒极大的风险,个体的理性导致了集体的非理性,这也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刚性兑付现象始终难以打破的原因。但是由于目前经济下行趋势难以扭转,在风险积聚之下信托公司想要维持此前的做法也是非常困难的。 “随着经济下行的压力逐渐增大,风险不断积聚,刚性兑付使得信托公司不得不承受越来越大的压力,同时也在实质上对理性投资理念造成极大伤害。风险与收益成正比是投资的基本规律,然而在刚性兑付这一不合理的机制下,某些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享受了远高于正常水平的收益,却又不用承担相应的风险。” 钟鸿锐表示:“例如某些风险项目年化收益率高达到10%-12.5%,在如今的市场上,和已经处于低位的无风险利率相比,这个收益率无疑包含了相当高的风险溢价,同理,其投资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而当风险爆发时,在市场和声誉压力之下,信托公司选择刚性兑付,使得这部分投资者所获得的收益和风险完全不成正比,这样的市场毫无疑问是畸形的,既然享受高收益又不用承担高风险,那么谁还会选择低收益高安全性的产品呢?长此以往,势必造成劣币驱逐良币,进而对整个市场都造成极大的伤害。” “卖者尽责”是前提 法律尚无明确解释 虽然保本保息的刚性兑付方式正逐渐被打破,但投资者转让受益权的受让款金额究竟如何确定却不易衡量。 我国《信托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西部某信托公司一分析人士表示,由《信托法》引申,当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时,受托人以固有财产为限向信托受益人承担责任,信托受益人享有对受托人类似债权的请求权。而在上述情形之外,信托受益人对受托人仅享有信托财产的剩余索取权,类似股权的权利。 但《信托法》规定较为抽象,目前并没有在法律层面对受托人尽职方面有更明确的解释,不好确认受托人的受托管理职责及相应的免责条件。 以“诚至金开1号”产品为例,作为其担保物的陕西某煤矿在信托发售前未获得采矿证,并不具备作为担保物的资格,但是在刚性兑付的语境下,这一点并不会被充分考虑。 “至少目前看来,转让份额,拿钱走人是最保险的方式,不管是和投资公司一起面对未知的收益和风险,还是走诉讼程序、去银监局维权,都会面临漫长是时间成本和不确定性。我不愿意付出这样的机会成本。”一位颇为理性的踩雷房地产信托风险项目的投资者对记者表示。 信托违约和银行不良贷款一样,都是正常现象。强化市场化处置机制,理清责任纠纷处置机制,才是消化风险的有效途径。 南方一家信托公司人士称:“以前业内开会时领导说到的一句话让我们印象深刻,‘如果信托不再刚性兑付,你们想好拿什么吸引投资者了吗?’我们一直说‘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但别忘了前提是‘卖者尽责’并不是‘买者自负’,关系不能颠倒。在信托公司受托责任还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我们没有办法也不应该让投资者承担风险。” 不过,根据监管层在2014年信托业年会上的讲话精神,监管层为信托公司制定的“尽职指引”可能很快落地。刚性兑付预计将加速退出历史舞台。证券日报 见习记者 王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