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起诉称,2014年11月,王伯搭乘公交打算去逛公园,王伯坐在紧挨后门的靠窗座位,不料司机遇红灯急刹车,王伯因惯性从座位冲出,头部直撞公交下车台阶,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王伯被急送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一个月后死亡。王伯亲属在公交公司拒赔后,便将公司诉至法庭,请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合计679970元。王伯亲属认为,公交公司在承运过程中应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但公交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王伯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辩称,司机在红绿灯路口提前采取刹车措施,不存在紧急刹车的情形,且从化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意外事故,司机和王伯均无责任。意外事故中公交公司不存在过错,司机及时送王伯到医院抢救,公交公司垫付了129405.5元,已尽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王伯作为乘客,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安全地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司机遇事急刹车致乘客跌伤死亡,且无证据证明死亡是由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也不能证明是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因此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机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由其公司承担。
法官说法
公民乘坐公交摔伤,可以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或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如何选择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以期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了公交车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一是伤亡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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