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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无对低温补贴的明确规定
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余超说,极端低温属于特殊的工作环境,但对低温作业者的低温补贴,国内尚无明确规定。
余超称,据2004年3月1日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目前,对于高温有《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于低温则无明确规定。“某种程度上来说,‘低温作业’比‘高温作业’对人体造成的伤害更大,例如交警、环卫工人、快递员等劳动者因工作需要,要长时间暴露在低温中”。
余超表示,据2013年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冻伤”已被列入职业病范围。若劳动者因长期在低温下作业造成身体伤害,可申请认定工伤。对需要在低温下作业的特殊行业,公司不能以国家没有具体规定为由,拒绝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余超建议,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可自行为劳动者发放“低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