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的登记机关,婚姻状况属于民政部门的责任范畴,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开取证明。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9、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居民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刻给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0、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解释: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畴,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即可。
12、人员失踪证明;
解释: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