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5日,购房资质审查通过后,杨先生和中介公司多次联系王女士办理网签手续。“但因房价飞涨,对方态度大变,迟迟不肯配合办理网签。”杨 先生说,去年8月14日,北京市住建委、通州区政府出台《关于加强通州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他不具备在通州区购买商品房的条 件。
杨先生认为,王女士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使其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定金10万元,承担违约金60.6万元、房屋涨价损失80万元、中介公司退还居间服务费45450元等共计155万余元。
要求被告履约被驳
据悉,杨先生曾起诉王女士,称对方不卖房不配合网签,导致其最终丧失在通州区购房的资格,为此要求王女士继续履约。但法院认为,根据限购令,现杨先生不 具备在通州购房的条件。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是对房地产市场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确实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 影响。因杨先生不符合通州购房条件,且双方未办理网签手续,造成合同在事实上的不能履行。杨先生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 持。之后,他再次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