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为培养小张成为正驾驶、机长,提供了大量飞行资源以供他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在此期间,公司还出资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小张进行培训。公司主张,小张离职时, 除支付210万元离职补偿金,还应支付“飞行经历费”。小张同意支付离职补偿金,但认为支付“飞行经历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承办法官娄嬿表示,小张作为航空公司聘用的飞行驾驶员,工作内容就是参与机组飞行,在完成劳动任务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工作时间的积累和工作能力的 提高,这是劳动者在自身劳动过程中的价值积累。航空公司向小张提供劳动工具、创造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非额外待遇,因此要求小张赔偿“飞行经历 费”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