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严重暴力行为发端于小区之内,终止于紧邻小区门卫室外侧,追逐中被害人与 张某先后经过小区门卫室,整个暴力行为并无中断,是一个持续行为,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制止。
事发时保安完全可采取力所能及的行为,最起码也应对行凶者予以呵斥。而紧邻案发地的门卫室内有两名保安,马路对面的北区门口也有一名保安,据公 安笔录,张某在伤害男孩时,一名保安即已发现,但其“并未在意”,更不要说采取制止措施,当张某实施最后的疯狂行为时,近在咫尺的三名保安仍无动于衷。可 见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