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显示,43岁的姜某和39岁的张某均系辽宁省铁岭市人,两人系同村村民,均为小学文化程度。
公诉机关指控称:姜某、张某于2014年春节后预谋进行绑架,此后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购买机动车并窃取机动车号牌、购买锤子、手铐等作为犯罪工具。此外,两人还在通州区多次挖掘深坑,欲用于关押绑架对象。
2014年9月,姜某、张某二人在陕西省西安市府谷县将驾驶奔驰牌汽车的王先生(29岁,北京市人)作为绑架对象,并依据安装在该车上的GPS跟踪器追踪至北京市朝阳区星河湾小区。2015年10月,姜某、张某又改确定在星河湾小区居住的高女士(30岁,内蒙古自治区人)为绑架对象,此后将GPS跟踪器安装在其驾驶的宾利牌汽车上。2015年10月30日,在跟踪途中,姜某二人被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姜某、张某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为了实施绑架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据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