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生水起被指借道期权众筹非法集资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发布时间:2017-05-26 1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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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居民杨季青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反映,山东金生水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生水起)集资诈骗金额达上亿元,她也因轻信两年翻3倍的高回报收益的美丽谎言,认购了所谓的期权众筹,陷入金生水起非法集资的泥淖,教训惨痛。

融资资质悬疑

杨季青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提供的两份“金生水起期权众筹合同书(以下简称:众筹合同)”显示,甲方系金生水起,乙方系杨季青。金生水起在合同中自诩拥有强大的研发及运营团队,其所建的电子商务平台后续发展潜力巨大。杨季青称,她对金生水起做了充分考察和了解后,就自愿以众筹方式认购了金生水起的公司期权,金生水起保证她获得金生水起电子商务平台上可用于消费的积分(包括奖励积分),并保证期权到期时,依据杨季青留存的积分数额兑现期权。

众筹合同中关于众筹的定义解析为:众筹是集众人之智,筹众人之力,圆众人之梦。关于积分,是用于金生水起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各类商品或服务消费的支付手段;每一积分等值于1元人民币。期权是金生水起或其关联公司的股权、积分提现权、金生水起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各类商品或服务的置换权。期权兑付,即期权众筹期限届满后,投资者有权获得金生水起或其关联公司的股权,成为金生水起或其关联公司的股东;或者投资者有权按照约定将尚未消费而留存的积分等额提现(需支付应扣除的相关费用);或者投资者有权将尚未消费而留存的积分置换金生水起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各类商品或服务;或者以上方式的组合。

综上,金生水起无疑是在以期权众筹的名义吸收社会公众资金。那么,金生水起是否具备融资资质呢?

记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金生水起企业类型是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是李运清;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成立于2015年7月31日;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食品(凭许可证经营)、通信设备、日用品、百货、针纺织品、电子产品、服装鞋帽、工艺品、办公用品及耗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销售;计算机图文设计制作;经济贸易咨询;网上贸易代理;企业管理咨询;通信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以上凭资质证经营);国内广告业务;企业营销及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摄影摄像服务;进出口业务。其中,明确标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显然,在工商登记中,记者并没有查到金生水起可从事金融、证券业务的相关信息。

涉嫌违规吸储高利贷

杨季青提供的众筹合同还显示,期权众筹的种类依众筹金额不同共设4种类型,即3万元、6万元、12万元及其他。以上各类的众筹期限均为两年。投资者认购3万元期权的,众筹期满可获得8.1万个积分;认购6万元期权的,众筹期满可获得17万个积分;认购12万元期权的,众筹期满可获得36万个积分。

众所周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记者根据2017年银行贷款利率表查询显示,一至三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是4.75%。以认购金生水起12万元的期权来计算,众筹期满即可获得36万个积分,折合年利率则高达150%,是同期银行利率的30余倍。明显是国家金融机关禁止并打击的高利贷行为。

多地投资户被骗?

记者注意到,众筹合同对于投资者违约行为进行如下惩罚:乙方(投资者)提前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投资者前期所获得的奖励全部扣缴,并向金生水起支付手续费20%等费用后按剩余金额的70%退还,协议终止。

杨季青告诉记者,她分别于2016年7月6日、2016年8月14日众筹并认购金生水起期权12万元、6万元。

杨季青介绍说,按照合同约定,她投入众筹资金后半个月开始提现,然而两个月后金生水起却停止了提现业务,不仅不予提现,还不给退钱,称退钱也只能退本金的70%,还逼迫她写不反悔承诺,逼转优先股,不转就得发展下线,让她骗亲戚朋友。

杨季青还了解到,金生水起工商企业注册地为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5层C1-C3室。金生水起向全国多个省市开展期权众筹集资活动以来,因来自北京、上海、天津、内蒙古、安徽等地的民众汇集于济南市金龙大厦楼下向金生水起讨要本金和回报。或考虑影响,金生水起自此不久就把办公地点搬到泺源大街26号UU洋行2楼,因此一些投资户反映称已经找不到金生水起的办公地点了。

“作为非上市企业,金生水起在全国多个省市公开发行优先股涉嫌违规圈钱。”来自威海的投资户张焕云如梦方醒,她称金生水起在威海的团队活动很火爆,她于是投资15万元认购了期权众筹。停止返利后,起先金生水起还愿意按本金的70%退众筹款,后来退70%的政策也没有了,公司让她转优先股。“开始,一块钱的优先股股权跌到两毛,能抽回股金,再后来一块钱的股权退两毛的政策也没有了。前不久,我们就到济南泺源派出所报警,一同去报警的有单宣红、伯尚、邵艳丽等7人,都没有结果。”张焕云如是说。

律师:众筹存法律风险

对于期权众筹的风险,法学博士、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德礼分析指出,期权众筹操作稍有不当,则很可能遭遇刑事指控。

刘德礼认为,期权众筹项目本身可能存在虚假成分。众筹分为投资和融资两种模式,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众筹模式,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向出资人承诺回报,它在本质上都是一种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众筹的项目发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项目并发布欺骗性信息,骗取投资人数额较大资金,则会构成集资诈骗罪。

他还指出,目前期权股权众筹平台及项目发起人最容易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罪。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证券法》亦有类似规定。但众筹模式的特性决定了一个项目可能会有数百甚至更多的投资人,极易突破股东人数的限制,同时这些投资人分布各地互不熟悉,极易被认定为“不特定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向社会特定对象变相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的,如果在股票的发行条件、程序、内容等事项方面,没有获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也没有达到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的,该行为将涉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刘德礼认为,不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还是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均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虽然众筹模式具有一定的虚拟性、隐蔽性及迷惑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经营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即特殊罪名与普通罪名的关系,如果将众筹模式认定为特殊罪名有困难,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为兜底条款虽是一种概括性规定,但完全有可能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对于投诉者反映的情况,记者就金生水起是否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证券发行资质,以及投资人的权益保护等相关问题与金生水起取得联系,并向该公司提交了书面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时,金生水起未就采访提纲提出的相关问题做出回复。

标签: 非法集资 山东金生水起 融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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