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郑州市新备案预售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原则上不高于去年10月份周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水平。这是6月27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建房(2017)80号文件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提及的内容。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管理。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对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要严肃查处;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主管部门应督促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并在批准预售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商品住房价格备案,郑州市新备案预售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原则上不高于2016年10月份周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水平。
对于商品住房库存周期在12个月以下,且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同比增幅超过30%或价格同比增幅超过20%的市、县(市),新备案预售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原则上不高于2017年4月份周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水平。
同时,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预售许可后,企业必须一次性公开每套准售房源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价外费用,不得捆绑销售车位以及设置其他附加条件。
另外,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根据市场变化确需上调的,必须提供充足的调价依据和理由,并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