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世纪金榜副总经理高绍善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世纪金榜副总经理高绍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著作权并非法经营,犯职务侵占罪、犯非法经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罚款6万元。宣判后,高绍善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绍善,别名高方,原系山东世纪金榜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同年9月31日被逮捕。
原法院查明,世纪金榜是经营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总发行等业务的股份公司。被告人高绍善使用别名高方于2004年应聘到世纪金榜公司工作,自2009年11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是公司股东之一,分管营销及法务部。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
2012年3月至11月,高绍善利用担任世纪金榜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图书市场推广营销的职务便利,以公司教辅图书上山东、辽宁、吉林等省教育行政部门教辅材料推荐目录需要公关为由,以公司公务卡(以公司员工名义开办银行卡,公司存入现金)的形式向公司借支大量资金。
2013年2月,高绍善将公务卡账户的公司资金转存至其个人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账户,后将其中的21.56万元转存至其妻王某1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由王某1支取;用其中的14.196万元给韩某1购买雪弗兰牌轿车1辆。公司根据公司借款规定多次催促高绍善偿还借款或报销冲账,但高绍善一直不还。2013年11月,高绍善辞职。至案发,上述款项未退还。
侵占公司著作权以及非法经营
2012年,被告人高绍善利用担任世纪金榜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营销和法务工作、掌握图书市场销售和法律纠纷情况的职务便利,向公司领导虚构世纪金榜公司组织编撰、拥有著作权的《高中360°教材解读方略》市场反映及销售不好,存在版权纠纷,多次向公司领导提出应当尽快出售该套教材的著作权。
在骗取公司领导同意后,高绍善利用负责销售该教材著作权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6月,欺骗公司领导经其努力做工作,终以84万元的价格将《高中360°教材解读方略》的著作权出售给了新疆青少年出版社。
公司领导考虑到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地处偏远,图书发行量低,不会影响公司同类图书的销售遂同意出售。高绍善以赴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签订《高中360°教材解读方略》版权转让合同为由,将盖有世纪金榜公司公章和董事长张某1签名、购买方为空白的版权转让合同带走。
实际上,高绍善看到了该教材的市场价值,欲伙同他人成立公司经营该教材。早在同年3月,高绍善即以朋友购买了《高中360°教材解读方略》的著作权为名通过他人介绍与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协商该套教材合作出版发行事宜,后向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提供了购买方为其妻王某1的版权转让合同复印件。
同年6月26日,高绍善通过王某1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世纪金榜公司支付了84万元《高中360°教材解读方略》著作权转让费,公司将该套教材的电子稿件交给高绍善,涉案教材的著作权由高绍善购买并占有。
经鉴定,《高中360°教材解读方略》教辅用书共计107本,其著作权价值为503.24万元,除支付的84万元外,高绍善侵占数额为419.24万元。
2013年7月1日,被告人高绍善以王某1作为《高中360°教材解读方略》的著作权人与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协议,授权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作为出版人出版《新高中360°教材解读方略》,由高绍善拟成立的山东鸿博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系印刷厂印刷并监印、发行。
同年7月17日,高绍善以王某1的名义与他人共同注册成立鸿博未来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内版图书、期刊出租与零售,由王某1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由高绍善负责经营管理。
同年6月,鸿博未来公司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高绍善将《高中360°教材解读方略》更名为《新高中360°教材解读方略》复制、发行,至2014年1月20日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前,鸿博未来公司向全国各地的图书销售商批发上述教材共51077册,销售金额约33.762万元。
2014年9月,济南市天桥区文化局对鸿博未来公司的图书仓库进行查处,扣押《新高中360°教材解读方略》97种,其中14种图书经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确认,该社未出版过该14种图书,系伪造出版单位,擅自印刷的出版物,共计62748册,金额171.5041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高绍善的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非法经营罪,高绍善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故判决: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宣判后,高绍善不服原判提出上诉,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