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欺诈手段也呈多样化趋势。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昨日,保监会下发《反保险欺诈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从保险业反欺诈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内部控制与信息系统、欺诈风险识别、评估与考核、宣传教育及举报、监督管理与行业协作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保险机构董事会将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据了解,在种种利益诱惑之下,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对保险消费者或保险公司实施欺瞒和诱骗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保险欺诈极易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完善反欺诈制度显得更为迫切。
保监会表示,保险机构应基于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构建反欺诈管理体系,将欺诈风险管控覆盖到机构设立、产品开发、承保和核保、理赔管理、资金收付、人员管理、中介及第三方外包服务等关键业务单元。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相关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
其中,对于欺诈风险发生,保险机构董事会将承担最终责任。据介绍,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欺诈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和总体政策,审定欺诈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等。
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机构应当指定欺诈风险管理负责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保监会。负责人职责包括:分解欺诈风险管理责任,明晰风险责任链条;组织落实风险管理措施与内控建设措施等。
为了确保欺诈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管理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条件成熟的保险机构可将欺诈风险纳入产品定价机制。同时,建立欺诈举报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布欺诈举报渠道、方式等,并采取有效保密措施保证举报信息不被泄露。
值得一提的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大数据也成为保险业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武器。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机构应依靠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通过关联性数据分析等方法对风险线索进行串并,识别团伙欺诈风险。
事实上,多年来,保险监管机构在多渠道发力遏制保险欺诈的源头。早在2013年,北京保险行业便成立专业机构来应对保险欺诈,上海保监局也依托“机动车辆保险联合信息平台”、“人身险综合信息平台”和“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信息系统”,推行大数据智能化反保险欺诈工作模式。
除了针对保险业反欺诈指引外,保监会还针对车险领域,下发专属反欺诈指引。对此,保监会解释,车险欺诈具有高频、多发、欺诈手法多样等特征,是保险欺诈的高发区。
车险反欺诈指引显示,保险机构应明确车险实务操作规范,严格权限管理,针对不同岗位风险特性,制订严格岗位互掣制度。如核保岗位不得与核损、核价、核赔岗位兼任;同一赔案中,查勘、定损与核赔岗位,核损与核赔岗位之间不得兼任等;关键操作至少设置双人复核,关键岗位要实行定期轮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