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鹿邑县的肖建鹏、曹露夫妇因为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申诉多年,近期该案有了新进展。
2017年3月,河南省检察院就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向河南省高院提出抗诉。近日,肖建鹏夫妇的代理律师告诉澎湃新闻,12月中旬,河南省高院依法开庭再审此案,目前尚未宣判。
开庭后,肖建鹏夫妇拿到了河南省检察院的抗诉书,抗诉书认为,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再字第38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肖建鹏违约并双倍返还定金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该合同纠纷案发生于2013年,肖建鹏与他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对方未按合同付清全款,便提前将房屋转租他人,肖建鹏拒收剩余房款,周口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判决肖建鹏双倍赔偿买房人定金。
经历三次审理,二审曾遭遇违法审判
2013年6月6日,肖建鹏夫妇与刘海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刘海强先交付50万元定金,剩余105万房款需在4个月内付清;肖建鹏收到刘海强155万元购房款后,其房产一切权利归刘海强所有;任何一方必须遵照上述合同,否则,由不遵守合同一方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
2013年10月,还未付清剩余房款的刘海强在未告知肖建鹏的情况下,将上述房产出租他人,同时撬开门锁变卖了汽修厂内的汽车配件。肖建鹏认为刘违约在前,拒收剩余的105万元房款;刘海强则认为肖拒收房款违约,应赔偿自己双倍定金100万元。双方就此事诉诸周口鹿邑县法院。
2014年12月8日,鹿邑县法院(2014)鹿民初字第999号一审判决认定,刘海强在未交付剩余房款的情况下,将争议房屋出租,并将房屋门撬开并卖掉房屋内物品,后肖建鹏以刘海强违约在先,及剩余房款交付地点、方式不当为由拒收。“刘海强虽占房在先,但在刘海强执意交付剩余房款的情况下肖建鹏拒不接受房款亦属不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都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为解除双方房屋转让合同,肖建鹏向刘海强退还定金50万元,但对于刘海强将肖建鹏房屋内汽车配件当作废品出售造成的损失,法院并未予以认定,亦未要求刘海强赔偿。
肖建鹏不服一审判决,向周口中院提起上诉。
2015年3月19日,周口中院法官张海涛将该案双方叫到自己的办公室内,进行了一场没有书记员、没有审判长的二审庭审。2015年4月27日,周口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刘海强出租房屋并装修是侵犯肖建鹏的物权所有权,不属于合同违约,“肖建鹏可以另案主张”;同时认定肖建鹏拒收房款系违约,按照法律规定,应赔偿刘海强8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款为155万元,受法律保护的定金上限为31万元(合同标的额20%),肖建鹏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62万元,并返还刘海强之前多交的定金19万元,共81万元。
肖氏夫妇不服,向有关部门反映张海涛违法审判问题。2015年6月19日,周口中院裁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程序严重违法,应予再审”。
2015年10月9日,周口中院做出(2015)周民再字第38号判决,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1条及第89条,认定刘海强出租房屋并变卖配件的行为属于侵犯肖建鹏的物权所有权,不构成违约;肖建鹏一方拒收剩余房屋买卖价款属于违约,对肖建鹏的主张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河南省检察院抗诉,省高院开庭再审
再审宣判后,肖建鹏夫妇继续申诉。
2016年11月24日,河南省检察院受理他们的申诉后,一度因该案“案情复杂,需进一步调查核实”而中止审查3个多月,直到2017年3月7日恢复审查。3月13日,河南省检察院就此案于向河南省高院提出抗诉。
近日,肖建鹏夫妇拿到了河南省检察院的抗诉书。
抗诉书认为,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再字第38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肖建鹏违约并双倍返还定金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抗诉书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海强、周玲的义务是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最迟不超过4个月内向肖建鹏支付剩余的105万元房款,肖建鹏的义务是在收到刘海强、周玲全部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刘海强、周玲并提供手续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就是说本案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即刘海强、周玲先付款,肖建鹏后交付房屋并提供相关房屋过户手续,刘海强在未支付剩余房款的情况下,未经允许撬开诉争门并将房屋占为己有,该行为已构成违约,由于刘海强违约在先,肖建鹏当然有权利拒绝刘海强的付款请求。
抗诉书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顺序,刘海强违约在先,肖建鹏有权力拒绝履行其在后义务。
肖建鹏夫妇的代理律师告诉澎湃新闻,12月中旬,河南省高院依法开庭再审此案,目前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