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一个工作日,福建保监局对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连下5张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7〕145、146、147、148、149号),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等四项违法行为。对此,福建保监局对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予以警告,处以59万元罚款。其违法行为的相关负责人也均被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经福建保监局核查,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存在四项违法行为。一是欺骗投保人,涉及保单29件,保费收入1510000元。该公司在介绍民生富贵鑫禧年金保险产品时,混淆保险与银行存款的概念,同时,其虚假宣称“三限”,即限人、限时、限额。二是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涉及金额515100元。三是将保险产品的结算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进行片面对比。四是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福建保监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福建保监局表示,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福建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21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版)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版)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福建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处以3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第四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福建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此外,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林碧玲主讲了上述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当事人施安娜讲述了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内容,当事人连学平讲述了上述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内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汤璟作为该公司时任培训部副经理,对上述第一、二、四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福建保监局表示,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版)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林碧玲予以警告,并处以累计3万元罚款。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福建保监局决定对施安娜予以警告,并处以累计2万元罚款。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福建保监局决定对连学平予以警告,并处以累计2万元罚款。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福建保监局决定对汤璟予以警告,并处以累计1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