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
别看这部司法解释只有4条,信息量却很大,直指“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当前司法实践上的疑难问题。
“共债共签”落实后,
有哪些积极意义?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指出,这是从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的,比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这些形式所体现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外债务,可以不背!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该如何界定?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家庭日常生活是需要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对于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费范围的支出。对于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费范围的支出,则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消费,应当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
“举证责任”,
一定要明确!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在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刘敏看来,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通俗地说,就是既不能让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承担责任,也不能让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通过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等方式,取得二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其实,类似事件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常常发生。前段时间,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的遗孀金燕被小马奔腾股东之一的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金燕负债2亿元。
金燕
作为曾红极一时的影视文化公司,小马奔腾制作过多部脍炙人口的影视作品,更是资本圈竞相追捧的对象。小马奔腾曾是行业内的一匹黑马,制作、投资了《历史的天空》、《武林外传》、《我的兄弟叫顺溜》、《龙门镖局》、《太平轮》、《武林外传》、《将爱情进行到底》、《黄金大劫案》等一系列叫好又叫座的影视作品。
2011年,小马奔腾以实际控股人李明的个人名义签署了一份《投资补充协议》(即“对赌协议”),小马奔腾向投资方承诺,公司在规定日期(2013年12月31日)前上市,则皆大欢喜;若失败,不仅需赔付投资方投入的4.5亿资本,还需支付高额利息。
然而,到了2013年12月31日,小马奔腾并未能成功上市。实际控制人李明也在几天之后的2014年1月2日骤然离世。这令小马奔腾面临崩溃局面。
公开信息显示,李明去世后,金燕曾短暂担任过小马奔腾董事长、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但是在位时间并不长,也未能找到新的战略投资者。
2017年10月,小马奔腾被公开拍卖,估值仅为3.8亿元,接盘者是冉腾(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业界并不为人知晓。其创始人李明的姐姐、妹妹——李萍和李莉在两家公司中的股东身份,已被清除。
但按照“对赌协议”,李明、李萍和李莉三兄妹,需共同承担共6.35亿。李明突然离世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里的规定,金燕替代了李明的位置。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金燕因夫妻共同债务要在2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金燕已向北京高院提起了上诉。
对于此次《解释》
网友怎么看?
对于《解释》的内容,很多网友展现出“学霸”风采,进行了深入理解:
也有网友指出,“夫妻共同债务”是让老百姓(61.050,-0.33,-0.54%)头疼的老问题了。
更多的网友表示,《解释》的出台顺应了民意,值得点赞!
责任编辑:孙剑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