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贷为何盯上年轻“剁手族”。
一笔1.2万元的借款,无情地改变了19岁夏双(化名)的命运。为了还这笔借款,她不得不办了19次现金贷,不仅掏空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而且她的母亲也因不堪讨债人的骚扰服毒自杀。甚至在母亲葬礼的当天,她的父亲还收到多个讨债电话。如今的她,为了躲债只得远走他乡。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夏双的遭遇已经成为一些现金贷公司设计的套路。这些公司往往盯住没有经济来源或收入不高的年轻“剁手族”,利用他们心理不成熟,容易非理性消费的特点,诱惑他们借贷消费。这些年轻人只看到现金贷门槛低的好处,忽视了其高利贷的本质。
有律师建议,对高利贷衍生出来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我国现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均有明确的规定,相关执法机关应当依法高效执法,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借贷人作为公民,基于法律的赋权,受到侵害应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如遇到暴力索债、骚扰性索债,应当及时报警,如不受理,则提出控告或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确认高利贷中法律不予保护的高利息。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近期在湖南调查时,接触多起年轻人陷入现金贷最终家破人亡或步入歧途的案例。
被“夺走”的儿子
湖南纲维律师所律师刘志江说,夏双陷入的这种贷款,其超高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讨债行为很多都涉及犯罪,国家应该严厉打击。
对刘志江而言,短短一年多,他已经碰到3起现金贷案例,涉案的年轻人,有的被逼离家出走,有的走上犯罪道路。
刘志江一个老乡18岁的孩子小丁就是其中的一起案例。小丁从长沙一所财务学校毕业后在汽车修理店当学徒,月收入1000多元。
2017年国庆节后,一时手紧的小丁开始借网贷,因为无法还贷,只好一家家地借下去,用“新贷还旧账”,一共借了五六个平台的钱,每个两三千元。但借款利息吓人,周息20%,而且是借钱1万元实际只给8000元,但打的欠条是两万元。如果逾期不还,则本金翻倍。很短的时间,小丁的欠款本金飙升到了五六万元。
实在榨不出油水了,收贷人员将小丁绑到一个出租屋后,打电话要丁父带钱赎人。
与丁父同去的刘志江发现,小丁一共借了五六个平台公司的钱,很多笔都是为了还款而发生的连环借款,最初的1万元借款已经发展成几十万元的债务。
“这显然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刘志江现场建议丁父不要还款,直接带人走,不行就报警。可催债的人却气焰嚣张,声称报警也没用。
催债公司的人表示,如果没有钱还,还不如让孩子给他们收贷公司当学徒,每个月1万多元收入,可能钱还得快些。老丁的儿子就这样被讨债公司“夺走”了。
因债入歧途
丁父的儿子被“夺走”,而长沙彭先生还在念大学的儿子却因为现金贷铤而走险。
2016年上半年,小彭在一家公司借了数万元,由于短期无法还款,最后欠款10多万元。直到讨债的电话蜂拥而至,彭父才知道儿子落入了贷款陷阱。
各种催债短信骚扰得彭父夜不能寐,甚至连彭家的亲戚朋友都接到了催债电话。
心力交瘁的彭先生不得已四处筹钱,但仍然无法填满这个无底洞。收贷人员接连去小彭读书的学校骚扰恐吓。最后小彭盗窃了同学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卖了8000元去还债。结果小彭被抓进看守所后移送检察院起诉。
据知情人士介绍,这类高利现金贷在贷前审核时,借贷公司会详细了解借贷人的资质,这其中包括固定资产、家境和有无经营场所等,然后决定额度的多少,逾期后再进行催收。而且公司会索取备份借贷人的手机通讯录,或者从电信运营商处调出通话详单。“一般而言,学生的联系群体很简单,往来的不是老师就是亲友。”因此,其催收方式也有针对性:或电话轰炸、上门催收;或暴力相逼,基本上没有人扛得住。
曾有媒体报道说,这些借贷公司瞄准的对象大部分都是在校大学生,因学生的身份、学校、住址等信息掌握得比较全面,而且学生好面子,又多在外地读书,根本就不担心钱能否收回。
前述非法拘禁小丁的收贷人员也曾表示,他们发财的路径就是盯学生,手上有大把的女学生“裸条”和视频,不愁没有钱赚。
2017年4月银监会曾发文要求,清理整顿“现金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欺诈、虚假宣传。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明确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解救之途
长沙金凯华律师所律师罗秋林曾处理过两起类似的学生借贷,发现这些平台公司经常共享信息、针对性开发客户,并依靠专门的收贷公司“抽血”。涉世不深的年轻人不会也不敢起诉,贷款公司就用暴力或者纠缠的办法催款,有时候能把人逼疯。
他认为,现金贷采用的手段不仅直接侵害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暴力、威胁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长沙一商业银行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在校大学生的分期消费意识和需求一直存在,而学生没有抵押物,商业银行难以给这部分群体发放贷款。这也给民间高利贷可乘之机。而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可是急于用钱的孩子缺乏金融和法律知识,常常成为现金贷的猎物。
麦可思数据公司联合腾讯教育对大学生消费理财观进行的调查显示,,39%的被调查学生反映身边有人使用过校园贷类借款。
来自公安部门的调查显示,大学生使用校园网贷的主要用途有投资、创业、旅游、休闲,交学费、培训费,购买奢侈品、高档化妆品、衣服鞋帽,购买高档数码电子产品等多个大类。
夏双的亲属曾通过微信痛陈其弊:“今天是夏双这个女孩背负了不能承受之重,她的母亲也因此走向了被逼自杀的道路。如果放任这些钻法律漏洞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明天又会是哪个夏双被套路,又会是谁的母亲不堪压力走向绝路……”
多次参与处理学生现金贷纠纷的刘志江认为,这种针对不特定人借贷的公司,他们的业务和银行没有区别,因此要获得国家金融许可,纳入政府管制范围。这样的借贷多是消费型借贷,利息超高,大学生和刚出校门的孩子没有获得经济来源的渠道,必然导致这些债务无法偿还,进而导致其他犯罪如非法拘禁、盗窃等发生。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教授罗万里则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民间高利贷的规制主要分民法规制和刑法规制两块。前者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说,文件划出的24%和36%“两线三区”非常明确。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对民间高利贷无明确规范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洪克非
责任编辑:谢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