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P2P网贷备案年 或由银监局日常行为监管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2018-02-02 15:53:27

2月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上海P2P网贷整改验收工作由上海银监局、市金融办牵头,上海网贷机构的备案需要获得“双同意”,即上海市金融办及上海银监局都必须认同,才可能获得备案。

2018年,将是P2P网贷的备案年。

继监管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简称“57号文”)后,各地正在进行整改验收工作。

2月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上海P2P网贷整改验收工作由上海银监局、市金融办牵头,上海网贷机构的备案需要获得“双同意”,即上海市金融办及上海银监局都必须认同,才可能获得备案。

根据“57号文”,完成备案最后期限是今年6月末前,可以说,也是决定网贷平台生死的关键时间点。

值得思考的是,各地金融办正在加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明确“7+4”类金融机构监管,为何不包括网贷平台?各地监管标准不一,是否存在监管套利空间,如何解决?如何确保不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此进行采访解读。

网贷平台备案后或由银监局日常行为监管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局长邱亿通曾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所谓“7+4”类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7类金融机构和辖区内的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的资本监管、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的三大监管职能,将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但是,网贷平台监管尚待明确。

2016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至于网贷平台备案以后,是由银监局还是金融办监管,尚未明确。

2017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曾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提到职能转变,其中增加的职责:负责全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作。

江苏某地金融办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今后可能分为两个环节,一是备案环节,应由金融办负责;二是日常监管,特别是穿透式监管,以银监局为主。具体还没确定,要看高层态度,目前是共管。”中部某县金融办负责人认为:“今后由银监局日常监管,不过,县一级没有银监局,由金融办负责监管。”

各地标准不一,存在监管套利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网贷平台备案以后,由于互联网没有空间限制,可以全国开展业务,不过,各地备案和日常监管标准不一,北上广等地监管相对较严,中西部地区相对较松,存在监管套利空间。

“确实如此,有点像网络小贷,刚开始由地方政府审批,存在一些问题,现在暂停审批了。对于北上广等经济发达地区,银证保等金融牌照很多,不差网贷平台,而且又有风险隐患,不用备案太多;但对于中西部地区,金融没有那么发达,希望引进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突破口,一方面增加税收,另一方面也支持产业转型。”中部某地金融办负责人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认为。

因此,上海一些网贷平台有意前往中西部地区备案。

上海一家中小网贷平台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上海监管相对较严,备案成本较高,据其估算,备案成本大约200万,而且不一定能够获得备案,因此,部分中小平台计划退出或者转移到外省备案。

不过,根据“57号文”规定,对于2016年8月24日后新成立的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在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网贷专项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对此类机构进行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

在网贷之家高级研究员张叶霞看来,确实存在监管套利空间,但是,根据“57号文”上述规定,第二批备案的不确定性太大了,当然是优先争取第一批备案。

确保不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

根据“57号文”规定,对于难度极大、情况极其复杂的个别机构,最迟应当于2018年6月末之前完成相关工作;另外,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无法完成备案登记但依然实质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应当协调相应职能部门予以处置,包括注销其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等。

业内人士坦言,时间紧,任务重,违规存量业务是个大问题。对于无法完成备案的网贷平台,如何有序退出,不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也值得关注。

“主要风险在于,不合规的网贷平台或存在资金池以及自融问题,没了后续投资,会出现流动性问题;或者,借款企业失去了贷款来源,还不了钱,造成兑付困难。”张叶霞表示。

根据“57号文”,监管层提出,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此外,充分协调工商管理、公安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在机构退出环节依法履行相应职能,确保不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如果网贷平台无法完成备案,只是不能发新标,但可以消化存量业务,消化以后,退出市场。

(编辑:许楠楠)

标签: P2P 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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