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PP被市场普遍“唱衰”的背景下,财政部公布了第四批PPP示范项目。然而和前三批相比,第四批示范项目的数量和投资额都呈现下降趋势,其中投资额同比下降35.2%。
从第四批项目看,监管层对PPP从“起飞阶段”转向“平飞阶段”的路径逐渐清晰。更为重要的是,396个第四批示范项目中大部分已经完成了招标和采购工作,根据大岳咨询大数据的统计,其中的189个项目(投资额3895.2亿元)已经全部落实了社会资本,206个项目(投资额3683.6亿元)中的部分也落实了社会资本,处于初期准备阶段的项目只有一个(投资额为15.8亿元)。
这也意味着7588亿元的投资额中其实大部分已经完成,为市场带来的新机会并不大,特别是对于今年万亿元的基建投资来说,第四批示范项目带来的市场机会几乎犹如“杯水车薪”。
多位PPP人士认为,第四批PPP示范项目出炉,更多是为市场注入信心,同时释放出决策层对PPP将坚持走下去的决心。
“决战”入库
比起财政部第四批示范项目的公布,地方政府对入库项目的关心程度更高。根据财金〔2015〕166号文件规定,“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
这也就是说,地方政府申报的PPP项目只有进入财政部的项目库,才能纳入政府中期预算,金融机构也才会为其贷款。
3月31日是项目入库的最后时间,目前地方政府和PPP咨询公司正在为项目入库做最后的决战准备。
“当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在做入库准备,主要还是前一段时间被财政部叫停的项目,现在需要整改符合入库要求的可以争取在3月31日完成入库工作,当然也有项目停工的,这个后续需要想新的办法。”北京大岳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永祥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对PPP项目的入库和出库都采取动态观察。“符合标准的可以入库,违规的会被清理,这是一个以周为动态的监测过程。”金永祥说。
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公开信息显示,2018年1月27日~2月2日期间,管理库新入库项目34个,涉及投资额792亿元,退出项目5个,涉及投资额212亿元,管理库项目净增加29个,涉及投资额580亿元。
在此之前的一周,即1月22日~1月26日期间,管理库新入库项目456个,涉及投资额6072亿元,退出项目154个,涉及投资额1808亿元,管理库项目净增加302个,涉及投资额4264亿元。截止到1月26日,管理库内PPP项目的投资额合计为10.15万亿元。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以周单位对入库和出库项目做动态监测从去年11月份开始,届时,财政部启动了对总投资超17万亿元的万余个PPP入库存量项目的集中清理,清退不合规项目,并要求2018年3月底前完成,目前各地正在集中清理中。
在第四批项目公布之际,上述清理工作仍在进行。“最难的是应该已经立项但未来能够入库还不清楚的项目,这些项目有的已经开工建设了,如果停止造成的损失将会很大。”2月8日,北京一位PPP从业人士告诉记者。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与公共咨询事业部咨询总监周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结合前期出台的财办金〔2017〕92号文“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的要求,可以明显看出财政部对PPP项目的要求更加严格、规范。
“在当前没有其他有效投资途径的情况下,没入库的项目如果不能转为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实施,还是要尽快按照要求办理入库。”周伟强调。
融资探索
对比第三批示范项目申报评选情况,第四批申报数量增加52个,入选项目数量减少120个,规模的缩减也说明监管层对PPP的要求也更加严格。对地方政府来说,曾经作为主要融资工具的PPP,强监管后其融资之路该何去何从?
据了解,目前地方政府进行城镇化融资的主要途径有三种:一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市县级政府由省级政府统一代发。二是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三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工程项目仅限棚户区改造及异地扶贫搬迁两类。
相比PPP在2017年实现17万亿元的投资额,上述其他两种方式的融资远低于PPP的规模。
财政部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地方发行地方政府债券4.36万亿元,比2016年减少1.69万亿元。
在棚户区改造方面,住建部统计显示,2018年改造各类棚户区580万套,其带动的市场投资预计达上万亿元,但资金来源被认为是棚户区改造的一大难题。
2月8日,市场有消息称,财政部和住建部共同起草的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征求地方意见。“不过,因为专项债额度需要控制在财政部年度新增限额内,2017年专项债新增限额仅8000亿元,所以棚户区专项债的作用也估计比较小。”金永祥说。
在此背景下,BT(建设-移交)模式再次被市场重提。
过去几年,虽然没有相关文件明令禁止采用BT模式,但从财政部、发改委、银监会等部委的文件看,其政策明确不鼓励采用这种模式。
2012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
周伟认为,对地方政府而言,重启BT模式存在较大政策风险。“ BT模式会导致短期政府债务大幅增加,在当前政府集中精力清理存量债务、遏制隐性债务风险的背景下,重启BT模式也显得不合时宜。”
他分析,在当前环境下,PPP模式仍然是短期内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的最有效手段。
“国家对PPP模式的严格管理,不意味着国家开始限制采用PPP模式,而是加强对PPP模式合规性的要求,以促进PPP模式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对符合政策要求的PPP项目,如存量项目、有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只要严格按照规范操作,依然有很大的实施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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