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生证券副总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手段将单位830万财物非法占为已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民生证券原副总裁王培荣的二审判决,决定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培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据了解,王培荣曾在国家机关和华龙证券任职,因为债券发行方面的业绩和经验,于2006年7月24日任民生证券公司副总裁,同年8月2日分管固定收益总部,2012年6月21日任公司副总裁、执行委员,分管固定收益事业部,2013年12月20日辞职,后赴任西藏同信证券。2014年11月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2月,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王培荣在民生任职期间主管债券发行及销售,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便利,注册成立实际由其与妻子梁某操纵和控制的北京中企荣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的形式从民生证券骗取财务顾问费达830.56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王培荣通过时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副总裁吴某的介绍帮助,为民生证券取得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资格,王培荣利用其担任民生证券副总裁并负责该项工作的职务之便,虚构中企荣泰在民生证券承销该债券过程中提供帮助,由民生证券与中企荣泰签订财务顾问协议,骗取民生证券财务顾问费100万元。
据被告人王培荣供述:其取得乌兰察布市债券发行的主承销资格,债券发行成功后,民生证券按协议付给中企荣泰财务顾问费100万元、付给陕西中源公司财务顾问费200万元。
实际上,中企荣泰在该项目中未做任何工作。王培荣涉及的几支债券中,外协单位均获得了30%的财务顾问费。民生证券关于乌兰察布债券奖励明细证实,若中企荣泰不拿财务顾问费,王培荣依据奖励规定可以拿到的承揽奖金为0元。
2010年—2012年,王培荣采用同样的方法,虚构中企荣泰在民生证券承销10湘高速债、11微矿集团债、12湘高速债、11潍坊滨投债、12乌兰察布债、12久联债等提供帮助,合计骗取民生证券财务顾问费830.56万元。
2016年12月,襄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王培荣行为,给民生证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培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二、依法追缴扣押在案的北京中企荣泰违法所得830.56万元及孳息。
一审宣判后,王培荣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民生证券出具的证明不客观、不公正。
王培荣称,“我以中企荣泰与民生证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领取个人承揽的六个项目的承揽奖励,是民生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应该给我的合理报酬。而且判决没收我个人财产200万元不合理。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2018年1月,许昌市人民法院二审表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指出,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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