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接近监管层人士近日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监管细则已进入落地“倒计时”阶段。针对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尤其是快速扩张的“互联网系”金控公司的监管“补位”,可能成为重点。
近年来,互联网公司在各金融分支领域攻城略地,已形成实际业务层面的金控公司,引发市场对其潜在不当行为对金融体系快速传递风险的担忧。
“非金融系”金控公司风险引关注
作为多元化经营金融企业集团,金控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
在国际实践中,金控公司主要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以英国为代表的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等。目前,我国以银行、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综合化金控公司,占绝对比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监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各类金控公司和“准”金控公司近六十家。根据是否已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内,可将我国金控公司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持牌金融机构为主体,一类是非金融企业主导。
近年来,各互联网巨头在金融领域快速扩张,已形成实际业务层面金控公司。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金融机构主导的金控公司主体均有对应的监管部门,监管框架相对成熟,被纳入并表监管体系。这类金控公司运营相对规范,协同效应更好,更能体现金融控股在综合化经营方面优势。“尤其是这类金控公司在并表监管方面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包括业务运行、股东与持股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基本不存在监管缺失。可能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等。”反观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在其金融资本业务快速扩张时,对金控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的、资本充足率等基本要求方面存在监管空白。
曾刚说,此前很长一段时间,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有监管缺位的现象,这就是各XX系资本野蛮生长重要原因。比如,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后,存在滥用大股东权力倾向,通过关联交易为其融资授信开设特权,变相挪用资金,损害金融机构和存款者利益。又如,部分产业资本建立金融控股平台后,忽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并将其作为转型“利器”。在对金融风险知之甚少,缺乏相应风险管理能力情况下,部分产业资本这种重发展、轻风险的经营思路,导致金融风险迅速集聚。
建防火墙隔离风险
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强调,金控公司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着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风险,因此需建立内部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如果将金控公司内部业务完全隔离,同金控公司当初设立的初衷也是相悖的,这就决定混业经营模式下金控公司存在这种内生风险。为防范混业经营风险,应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基本框架,不鼓励发展混业经营,对已存在的混业经营要加强监管。孙国峰强调,对于选择怎样的监管方式,分业经营不一定对应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模式下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公平竞争和规则一致性的问题,同样需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协调,进行综合监管,从而实现金融业的总体平衡。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课题报告《“十三五”时期中国金融改革——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研究》指出,当前应加紧推进对各类金控公司清理规范,尽快制订出台金控公司管理办法,重点围绕股东资质、关联交易、脱虚向实、资本重复计算、交叉开展业务等进行治理整顿。报告同时指出,针对不同类别金控公司不同情况,还应分类施策、各有侧重。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提出“功能监管+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模式的设想。他称,必须要有功能监管,因为金控公司有多种金融业务,一个监管主体无法“面面俱到”,保险业务要由保险监管机构监管,证券业务要由证券监管机构监管。
曾刚认为,对于金融机构主导或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监管应保持一致和公平,建议实行“牌照制管理”,对金控公司的设立主体严格审核,尤其是对实体企业发起设立金控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核标准和门槛。“也就是说,当机构被认定为金控公司,就必须申请牌照;如果实际做了金融控股业务却无法获得牌照,则必须退出这个业务或进行股权转让等,直到改机构不被认定为金控公司为止。”
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明明表示,预计金控公司监管规则将明确央行为金控公司监管主体,而旗下金融子公司仍由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监管规则将明确对金控公司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和风险集中度等指标监管要求,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方面建立起“防火墙”制度,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上做出规定。
工商银行投资银行部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王志鹏表示,金控公司监管细则应该会包含四方面重点内容:一是对金控公司进行市场准入审批,强化持牌经营;二是对股东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强化对金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三是对金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四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监管内容等。
强化资本金充足率要求
专家认为,监管对金控公司实施严格的资本金充足率监管十分必要。这或许就是多家民营金控公司积极谋求IPO的深层次原因:未雨绸缪,先行补充资本。此次金控公司相关监管细则出台可能将使其IPO之路阻力重重。
曾刚说,金控公司资本充足率监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控股公司本身资本充足率;控股子公司或其他持股公司资本充足率;将整个公司看作为一个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整体而言,对金控公司资本监管已有比较成型的体系可供借鉴。
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建议,对金控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合理性要求,引导金控公司充分整合资源,将跨行业运作协同效应转化为真正竞争优势;对金控公司高管关键岗位兼任予以明确限制,保证该类人员履职独立性,防范潜在利益冲突。规范金控公司内部交易行为,明确内部交易关联方认定、内部交易原则、重大内部交易报告路径以及信息披露;禁止可能引起监管失效、损害稳健经营、损害中小股东和客户利益内部交易,防范风险传递。
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李晓鹏表示,从宏观上看,顶层设计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中央和地方金融事权关系,中央加强对金融业统一管理十分必要,须严格限制地方金融事权,金融、准金融机构准入和监管规则制定等事权由中央统一负责;二是处理好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关系,应重点弥补分业监管导致的监管碎片化缺陷,以综合监管适应综合经营,加强监管统筹协调,让金融监管跟上金融实践步伐;三是处理好产融结合的关系;四是处理好防范风险和深化改革关系。
从微观上看,李晓鹏表示,金融机构需筑牢四堵防火墙。一是筑牢战略防火墙,始终以国家政策和市场价值为导向,制定清晰战略目标,明确战略方向、功能定位。二是筑牢体制防火墙,建立总部适度多元、子公司专业化经营、事业部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三是筑牢制度防火墙,通过健全完善风险限额、客户集中度、资本充足率等管理制度,对财务杠杆比率、行业与客户授信比例进行控制,有效规避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四是筑牢信息防火墙,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关联交易额度审批要求,加强品牌信息资源整合,严格客户信息管理。(陈莹莹 彭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