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经查,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徽商期货)存在对从业人员、居间人管理不到位,导致客户投诉较多,且未能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的情况。
上述情况反映出徽商期货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且未能有效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徽商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徽商期货应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对从业人员、居间人管理不到位,导致客户投诉较多,且未能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的情况。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且未能有效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你公司应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8年5月23日